教學評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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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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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為提升本校教學品質,並落實教學問卷調查,特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本校教學評量問卷調查採網路統一方式實施,所有開設之課程均須接受學期中及學期末兩次評量,但歸納為臨床見(實)習 | |
- | + | 之課程僅接受期末評量。 | |
- | + | 施測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 |
- | + | 三、 教學評量問卷分為教師教學評量與課程評量,施測內容、項目及計分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訂定。 | |
- | + | 受評量之課程需有修課學生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填卷且有效填卷數不得低於10份,才列為有效評量。 | |
- | + | 四、 教學評量成績以各課程授課時數乘評量分數後之累計,除以總授課時數之所得分數為準。 | |
- | + | 五、 各專任教師應於適當場合中多加鼓勵及教育學生上網配合填卷,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必要時,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 | |
- | + | 得自行訂定相關鼓勵措施。 | |
- | + | 六、 教學評量結果需提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並供所屬教學單位主管及開設課程系所單位主管,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課程 | |
- | + | 規劃與調整之參考,並作為校內各相關辦法參考之依據。 | |
- | + | 七、 教學評量計分與改善機制: | |
- | + | (一)教師教學評量 | |
- | + | 採5級分制,總分大於4級分且學年度有效填卷數大於100份以上之教師,由本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呈報校長同意後 | |
- | + | 獎勵之。評量總分3.5級分以下之教師轉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輔以質化評量進行教學輔導。 | |
- | + | 連續兩學年都小於3級分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 |
- | + | (二)課程評量 | |
- | + | 採5級分制,總分介於3.5至3.0級分之課程,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小於3.0級分之課程須由各學院及 | |
- | + | 通識教育中心之課程委員會進行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 |
- | + | 八、 本要點經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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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16日 (五) 10:25所做的修訂版本
一、 為提升本校教學品質,並落實教學問卷調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教學評量問卷調查採網路統一方式實施,所有開設之課程均須接受學期中及學期末兩次評量,但歸納為臨床見(實)習 之課程僅接受期末評量。 施測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三、 教學評量問卷分為教師教學評量與課程評量,施測內容、項目及計分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訂定。 受評量之課程需有修課學生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填卷且有效填卷數不得低於10份,才列為有效評量。 四、 教學評量成績以各課程授課時數乘評量分數後之累計,除以總授課時數之所得分數為準。 五、 各專任教師應於適當場合中多加鼓勵及教育學生上網配合填卷,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必要時,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 得自行訂定相關鼓勵措施。 六、 教學評量結果需提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並供所屬教學單位主管及開設課程系所單位主管,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課程 規劃與調整之參考,並作為校內各相關辦法參考之依據。 七、 教學評量計分與改善機制: (一)教師教學評量 採5級分制,總分大於4級分且學年度有效填卷數大於100份以上之教師,由本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呈報校長同意後 獎勵之。評量總分3.5級分以下之教師轉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輔以質化評量進行教學輔導。 連續兩學年都小於3級分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二)課程評量 採5級分制,總分介於3.5至3.0級分之課程,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小於3.0級分之課程須由各學院及 通識教育中心之課程委員會進行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八、 本要點經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