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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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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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五條規定及「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五條規定及「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
在2011年12月2日 (五) 14:12所做的修訂版本
- 87.11.27(87)高醫法字第○七一號函頒布
- 88.10.25八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88.12.02八十八學年度第五次法規會會議通過
- 88.12.22 (88)高醫教法字第○○三號函頒布
- 100.08.08 100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0.09.02 100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1次暨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09.16一OO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11.03高醫院口字第1001103276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五條規定及「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依據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來臺就讀之外國學生於完成原申請就學學程後,如欲續就讀 下一學程,悉依本校國內學生入學方式處理。 第四條 本系外國學生招生名額明定於各學年度招生簡章。 第五條 申請入學本校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 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 二、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或由 原修業學校提出(密封逕寄本校)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 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三、由金融機構提出(密封逕寄本校)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四、已繳納入學申請費之證明文件。(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五、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最高學歷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除海外臺灣學校外,應依教 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 得要求先經駐外館處驗證;其業經駐外館驗證者,得請駐外館協助查證。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保險證明文件,新生應檢附已於國外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四個月 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第六條 外國學生已在臺完成學士以上學位,繼續申請入學本校碩士以上學程者,得檢具我國各校院畢業證書及 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前條規定申請入學,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外國學生在我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雙語部(班)畢業者,得持該等學校畢業 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前條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三條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七條 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本校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 班別。但外國學生已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國際性課 程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本系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學業成績優良且符合下列條件: (一)大學部:訂英文、化學及生物等三科成績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面試或筆試(含術科),其成 績作為初審之參考。 (二)碩士班(僅限基礎組):牙醫學系學士班修業成績總平均GPA 3.0(80%)以上並提交相關資料 進行審查。 (三)博士班:以碩士班修業科目成績及提出研究計畫進行審查。 二、審查方式: 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送請本系評審,本系應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評審及考試事宜,評審結果應將 有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教務處,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複審,審查結果簽請校長核定後,再個別 通知入學。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收費標準收取。 本系之甄審委員會,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九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 外國學生到校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 於第二學期註冊入學。 第十條 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休學、退學及其他學籍、生活考核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會議核備,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