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新頁面: <font size=2> :::::::::96.06.12 95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13 95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 :::::::::96.09.27 96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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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醫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醫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9~15名,院長、副院長、系主任及教學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醫 |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9~15名,院長、副院長、系主任及教學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醫 | ||
- | + | 學院教師代表等共同組成,陳請校長聘任之。必要時,得因相關課程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 | |
- | + | 士1至2人擔任委員,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1至2人列席。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 ||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 ||
第18行: | 第18行: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 ||
- | 第六條 | + | 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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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10月19日 (三) 14:1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6.12 95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6.13 95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
- 96.09.27 96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12.12 96學年度第4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 100.10.06高醫院醫字第100110308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醫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9~15名,院長、副院長、系主任及教學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醫 學院教師代表等共同組成,陳請校長聘任之。必要時,得因相關課程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 士1至2人擔任委員,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1至2人列席。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二、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三、審議系、所規劃之課程。 四、依據本學院之「宗旨、目標及特色」、「發展方向」、「師資」、「學生興趣」及相關法令研擬、規劃 本學院之必修科目、選修科目或選修他校之科目。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