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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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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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在2011年9月8日 (四) 08:51所做的修訂版本
- 95.09.21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 95.10.05 健康科學院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95.11.20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5.12.07 健康科學院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1.15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1.30 健康科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06.08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九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6.23健康科學院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09.08高醫系資字第1001102656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教師若干人為委員,陳請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或校友一至二人擔任之。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審議其他有關課程相關事項。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