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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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1.12(97)學年度第1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98.01.12(97)學年度第1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98.02.12九十七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8.02.12九十七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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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8.02.25高醫心推字第0981100665號函公布.doc|98.02.25高醫心推字第098110066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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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8.02.25高醫心推字第0981100665號函公布.doc|98.02.25高醫心推字第098110066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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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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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1965.doc|100.6.29高醫心推字第100110196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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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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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推廣教育課程,依據教育部頒佈之「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及「大學辦理推廣教育計畫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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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推廣教育課程,依教育部頒布「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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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點」,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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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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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之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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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推廣教育,係指依教育目標,針對社會需求所辦理有助於提升大眾學識技能及社會文化水準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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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分班:開設之課程須以各系所(含在職專班)現有課程相同或相對應者為限。開課教師於簽請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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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教育活動,得採校內、校外、遠距、境外教學等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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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主管同意後得申請開班。學分班師資之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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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設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由推廣教育暨社會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置委員九至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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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所:須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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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由本校教師中遴選組成,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之。審查本校推廣教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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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學部:須講師以上資格之教師。
+
    程每學年度各班次開班計畫及執行成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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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學分班:師資須講師以上之教師。由開課教師簽請所屬單位主管同意,並知會課程性質相關之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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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每學期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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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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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推廣教育採校外教學方式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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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推廣教育原則上以校內教學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校外教學、遠距教學或境外教學等方式辦理。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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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屬洽借公、私立學校、公務機關(構)或教學醫院現有合格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向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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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場地以洽借學校或公務機關(構)現有合格場地為原則,開課單位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向推廣教育暨社
+
      心申請,經校長核准後,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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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申請經校長核准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如欲使用其他校外教學場地,應檢
+
    二、利用前款以外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使用協議書、該場地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檢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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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合格建管(使用分區符合教學使用)、消防及衛生檢查等相關證明及設置計畫,向本中心申請,並經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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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必要時,並檢附衛生檢查文件,向本中心申請,經校長核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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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核准,報請教育部備查後辦理。
+
      教育部核定;其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之文教類使用場所。
-
          境外教學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
第五條 推廣教育採境外教學方式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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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表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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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班次開班計畫應詳細敘明教學場地、課程、師資、招生資格、人數及授課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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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分班:檢附開班計畫表、開設課程及師資時數、招生計劃、經費預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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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班次開班計畫書應於開班三個月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報教育部備查,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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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學分班(含醫事人員課程):檢附開班計畫表、開設課程及師資時數、經費預算表。
+
    三、應洽借當地學校之現有場地,且能提供足供該境外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並檢具借用協議書,併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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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境外學分班:檢附境外教學開班計畫書及境外教學開班計畫表、經費預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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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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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開設系所或單位於本中心網站下載上述相關表件,並填妥資料後,於規定時間提出申請,以電子郵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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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應重視教學品質、維護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應遵守當地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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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傳至本中心郵件信箱並送書面資料至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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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於大陸地區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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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及審核時間:各系所申請開設學分班及非學分班應依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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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校所開設之課程,其授課及教材內容使用中文者,以正體字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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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分班:五月底前提出申請,六月底前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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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對於大陸地區相關機關增刪學校教材之要求,應審酌其合理情形;其有違反學術自主精神者,不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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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學分班:五月底前及十一月底前提出申請,六月底前及隔年一月底前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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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要求,並應將增刪內容及處理情形,報校長核定及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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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系所或單位辦理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之課程,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通過後,至遲應於開班前一個月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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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推廣教育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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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簡章以電子郵件方式傳至本中心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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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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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招生計畫須依原定計劃辦理,如有異動,均須事先向本中心報備核准。各項異動事項之申請,至遲於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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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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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個月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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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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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課程異動:以已核定之課程變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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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時數,應以全學年推廣教育課程時數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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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分數異動:以該科目通過教務會議之學分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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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推廣教育學分班所招收學員,應具備報考專科以上學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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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招生人數異動:以原核定招生人數為限,且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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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各系所明定,並詳載於開班計畫書和招生簡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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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辦理期數異動:以不增加原核定期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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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推廣教育學分班之開辦,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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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授課時間異動:以不增加原核定授課時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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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開辦之課程須以各系所(含在職專班)現有課程相同或相對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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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收費標準異動:以不增加原核定應繳費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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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一學分,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但有特殊原因,向本中心申請經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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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成績異動:各科成績送達本中心後,除有數據顯示成績登錄錯誤外,一律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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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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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課教師擬更改成績,須填寫成績更改申請表,經各該系所主管認可批准後,於成績繳交截止日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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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專班方式辦理者,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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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期內提出,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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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隨系所附讀者,隨班附讀人數:原系核定招生人數少於六十人者,隨班附讀人數得補足至六十人;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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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推廣教育證明核發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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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招生人數為六十人以上者,隨班附讀人數以原系修讀人數百分之十為限。大學研究所隨班附讀人       數,以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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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分班:每一學年度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授課教師所送之成績及格後,製作學分證明書,經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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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大學部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數以十八學分為限。研究所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數以九學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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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及本中心同意,陳請校長核定用印後,由各系所核發參加之學員證明書。學員如經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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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課程應依原定計畫辦理,如有異動招生人數、辦理期數、授課時間、收費標準等,應於開課前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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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部或研究所入學考試錄取,學分班所修之學分得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規定酌予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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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本中心備查,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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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學分班: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依開課教師製作之學員出席名冊,製作證明書,經本中心同意,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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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成績異動:各科成績送達本中心後,除有數據顯示成績登錄錯誤外,一律不得更改。任課教師擬更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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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校長核定用印後,由各開課教師核發參加之學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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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績,須填寫成績更改申請表,經各該系所主管認可批准後,於成績繳交截止日起二星期內提出,並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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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分班學分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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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為限,逾期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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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學部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數以十八學分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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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學員如經本校大學部或研究所入學考試錄取,學分班所修之學分得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規定酌予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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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所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數以九學分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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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抵免後其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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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開課教師或系所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推廣教育課程等相關事宜,其課程之收費標準由各系所自訂載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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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推廣教育課程開辦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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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章,學員應於期限內至出納組辦理繳費事宜,並入本校會計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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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各系所及開課教師至本校推廣資訊系統中建置相關開課資料,並列印開班計畫書,境外教學應另檢附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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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廣教育課程應提撥總收入之百分之三十作為學校管理費,課程所需費用均由開課教師或系所負責,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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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開班計畫書,並遵守第五條之規定;簽請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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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請購、核銷等相關會計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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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後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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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未依本辦法辦理之推廣教育課程,而自行開班授課者,不得請領或核銷經費,且不核發本校推廣教育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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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開班單位應將開課各班別名稱、授課師資、上課地點及修讀時數等資訊,於開課前公布於本校網站。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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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書予參加該課程之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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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開設推廣教育班別者,並應註明校育部核定日期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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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退費標準依據教育部頒布之『大學辦理推廣教育計畫審查要點』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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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中心於開課前將各項資料彙入教育部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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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學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二項費用之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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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於學員報名時向其適當說明,並由其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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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二項費用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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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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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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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授予學位證書;欲取得學位應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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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課程因人數不足或其他事由,經核定無法開班時,將全數退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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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員之學雜費收費、退費基準及使用校內設備等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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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各系所或開課教師,應將該學年度推廣教育辦理情形,送交本校本中心彙整後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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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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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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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推廣教育證明核發流程注意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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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推廣教育師資應符合大學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程之師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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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推廣教育各班次出具各項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其為學分班或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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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分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時數由本校專任者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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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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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學分班:應有五分之一以上時數由本校專、兼任者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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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分班:每一學年度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授課教師所送之成績及格後,製作學分證明書,經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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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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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及本中心同意,陳請校長核准用印後,由各系所核發參加之學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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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學分班: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依開課教師製作之學員出席名冊,製作證明書,經本中心同意,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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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校長核准用印後,由各開課教師核發參加之學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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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依本辦法辦理之推廣教育課程,而自行開班授課者,不得請領或核銷經費,且不核發本校推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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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證明書予參加該課程之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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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推廣教育退費規定,應於招生簡章及報名表載明之,退費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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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學者,退還已繳學分費及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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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及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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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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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已繳代辦費用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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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故未能開班上課,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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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推廣教育經費相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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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費標準由各系所自訂並載明於簡章中,學員應於期限內至出納辦理繳費事宜,經費入本校會計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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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應提撥總收入之百分之三十作為學校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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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課程所需費用均由開課教師或系所負責,經費收支應依本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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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校得受各機關(構)、企業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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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其師資不受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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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採第四條第二款方式辦理者,經敘明上課地點確為課程性質所需及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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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該校外教學場地能確保學員安全之具體措施,並檢具委託機關(構)及企業之同意書,向本中心申
 +
       請經校長核准,報教育部核定,得不適用該款後段所定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文教類使用場所之
 +
       規定。
 +
     三、受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其經費不受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
 +
     四、受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於依第十三條規定發給修讀證明書、學分證明時,應加註「(某某)
 +
       機關(構)、企業委訓」等字樣。
 +
第十七條 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各系所或開課教師,應將該學年度推廣教育統計表等,送交本中心彙整後,報
 +
     請校長和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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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廣教育學員成績及所給予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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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為提升本校推廣教育於招生、師資、課程及教學之執行成效,得由各系所及本中心製定各項推廣教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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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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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為鼓勵本校教師積極辦理推廣教育,應將本校教師教授推廣教育之課程時數,納入本校各學院及通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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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自訂教師評估準則之教學指標項目計分。
 +
第二十條 其他未盡事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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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7月4日 (一) 18:42所做的修訂版本

93.03.2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4號函公布
98.01.12(97)學年度第1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98.02.12九十七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8.02.25高醫心推字第0981100665號函公布
100.06.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6.29高醫心推字第1001101965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推廣教育課程,依教育部頒布「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之
    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推廣教育,係指依教育目標,針對社會需求所辦理有助於提升大眾學識技能及社會文化水準之各
    項教育活動,得採校內、校外、遠距、境外教學等方式辦理。 
第三條 本校設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由推廣教育暨社會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置委員九至十
    三人,由本校教師中遴選組成,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之。審查本校推廣教育課
    程每學年度各班次開班計畫及執行成效等。
    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每學期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推廣教育採校外教學方式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洽借公、私立學校、公務機關(構)或教學醫院現有合格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向本中
      心申請,經校長核准後,報教育部備查。
    二、利用前款以外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使用協議書、該場地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檢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
      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必要時,並檢附衛生檢查文件,向本中心申請,經校長核准,報
      教育部核定;其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之文教類使用場所。
第五條 推廣教育採境外教學方式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班次開班計畫應詳細敘明教學場地、課程、師資、招生資格、人數及授課方式等。
    二、各班次開班計畫書應於開班三個月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報教育部備查,逾期不予受理。
    三、應洽借當地學校之現有場地,且能提供足供該境外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並檢具借用協議書,併同
      報核。
    四、應重視教學品質、維護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應遵守當地法令。
第六條 於大陸地區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所開設之課程,其授課及教材內容使用中文者,以正體字為原則。
    二、對於大陸地區相關機關增刪學校教材之要求,應審酌其合理情形;其有違反學術自主精神者,不得接受
      其要求,並應將增刪內容及處理情形,報校長核定及教育部備查。
第七條 推廣教育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之師
    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
    二、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
    前項時數,應以全學年推廣教育課程時數合併計算。
第八條 推廣教育學分班所招收學員,應具備報考專科以上學校之資格。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各系所明定,並詳載於開班計畫書和招生簡章中。
第九條 推廣教育學分班之開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辦之課程須以各系所(含在職專班)現有課程相同或相對應者為限。
    二、每一學分,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但有特殊原因,向本中心申請經校
      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以專班方式辦理者,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
    四、隨系所附讀者,隨班附讀人數:原系核定招生人數少於六十人者,隨班附讀人數得補足至六十人;原系
      核定招生人數為六十人以上者,隨班附讀人數以原系修讀人數百分之十為限。大學研究所隨班附讀人       數,以五人為限。
    五、大學部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數以十八學分為限。研究所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數以九學分為限。
    六、課程應依原定計畫辦理,如有異動招生人數、辦理期數、授課時間、收費標準等,應於開課前一個月,
      報本中心備查,並以一次為限。
    七、成績異動:各科成績送達本中心後,除有數據顯示成績登錄錯誤外,一律不得更改。任課教師擬更改成
      績,須填寫成績更改申請表,經各該系所主管認可批准後,於成績繳交截止日起二星期內提出,並以一
      次為限,逾期概不受理。
    八、學員如經本校大學部或研究所入學考試錄取,學分班所修之學分得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規定酌予抵免。
      但抵免後其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第十條 推廣教育課程開辦流程如下: 
    由各系所及開課教師至本校推廣資訊系統中建置相關開課資料,並列印開班計畫書,境外教學應另檢附境外
    教學開班計畫書,並遵守第五條之規定;簽請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
    審查後開辦。
第十一條 各開班單位應將開課各班別名稱、授課師資、上課地點及修讀時數等資訊,於開課前公布於本校網站。於
     境外開設推廣教育班別者,並應註明校育部核定日期及文號。
     由本中心於開課前將各項資料彙入教育部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
第十二條 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於學員報名時向其適當說明,並由其簽名確認:
     一、各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
     二、不授予學位證書;欲取得學位應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三、學員之學雜費收費、退費基準及使用校內設備等權利義務事項。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十三條 推廣教育證明核發流程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校推廣教育各班次出具各項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其為學分班或非學
       分班。
     二、學分班:每一學年度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授課教師所送之成績及格後,製作學分證明書,經系所
       主管及本中心同意,陳請校長核准用印後,由各系所核發參加之學員證明書。
     三、非學分班: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依開課教師製作之學員出席名冊,製作證明書,經本中心同意,陳
       請校長核准用印後,由各開課教師核發參加之學員證明書。
     四、未依本辦法辦理之推廣教育課程,而自行開班授課者,不得請領或核銷經費,且不核發本校推廣教育
       之證明書予參加該課程之學員。
第十四條 推廣教育退費規定,應於招生簡章及報名表載明之,退費標準如下:
     一、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學者,退還已繳學分費及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
     二、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及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
     三、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四、已繳代辦費用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五、因故未能開班上課,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第十五條 推廣教育經費相關規定如下:
     一、收費標準由各系所自訂並載明於簡章中,學員應於期限內至出納辦理繳費事宜,經費入本校會計帳。
     二、應提撥總收入之百分之三十作為學校管理費。
     三、課程所需費用均由開課教師或系所負責,經費收支應依本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本校得受各機關(構)、企業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
     一、其師資不受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二、受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採第四條第二款方式辦理者,經敘明上課地點確為課程性質所需及切
       結該校外教學場地能確保學員安全之具體措施,並檢具委託機關(構)及企業之同意書,向本中心申
       請經校長核准,報教育部核定,得不適用該款後段所定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文教類使用場所之
       規定。
     三、受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其經費不受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
     四、受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於依第十三條規定發給修讀證明書、學分證明時,應加註「(某某)
       機關(構)、企業委訓」等字樣。
第十七條 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各系所或開課教師,應將該學年度推廣教育統計表等,送交本中心彙整後,報
     請校長和教育部備查。
     推廣教育學員成績及所給予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
第十八條 為提升本校推廣教育於招生、師資、課程及教學之執行成效,得由各系所及本中心製定各項推廣教育品質
     控管機制。
第十九條 為鼓勵本校教師積極辦理推廣教育,應將本校教師教授推廣教育之課程時數,納入本校各學院及通識教育
     中心自訂教師評估準則之教學指標項目計分。
第二十條 其他未盡事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