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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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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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5月12日 (四) 11:29所做的修訂版本
- 89.07.12(89)高醫總法字第00一號函頒布,並自89年8月1日起實施
- 94.01.31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3號函公布
- 94.09.29九十四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94.10.06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4.11.25董事會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 94.12.19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7號函公布
-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04.22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 100.05.12高醫總字第1001101516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建立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 採購品質,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之財物、工程、勞務之採購作業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 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總務單位認定之工程。 本辦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總務單位認定之財 物。 本辦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 總務單位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 第四條 本校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校長核准者,應以其 總核計採購金額,分別依規定之採購程序辦理。 第五條 本校採購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董事會核備後,由校長公布實施。 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附設醫院)及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採購辦法,經各該所屬醫院院務會 議通過,報請董事會核備後,由校長公布實施。 第六條 為統合本校附設醫院及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共用性或重大採購項目,得由校長授權本校附設醫院辦理聯 合採購,其作業規範由本校附設醫院自訂,並經本校附設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報請董事會核備後,由校長 公布實施。 第七條 本校附設醫院及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應依據教育部「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 法」規定建立採購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之內部控制制度,並定期檢討及修正,且受學校 管理及監督。 第八條 本校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 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政府機關之監督。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參酌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董事會核備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