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1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第1行: | 第1行: | ||
- | + | <font size=2> | |
- | + | ::::::::96.09.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96.10.22.高醫附行字第0960003300號函公告.doc|96.10.22.高醫附行字第0960003300號函公告]] | |
- | + | ::::::::97.01.16.附設醫院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3號函公布.doc|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3號函公布]] | ||
+ | </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為研議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相關問題,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條及本醫院組織規 | |
- | + | 程第四十條,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組織如下: | |
- | + | 一、主任委員(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由本醫院院長擔任。 | |
- | + | 二、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審理會務,由本醫院副院長、醫務秘書或高級專員或秘書、護理部、營養部、環保 | |
- | + | 室、工務室、醫工室、產業工會代表(應佔全部委員人數三分之一)等單位人員擔任。 | |
- | + | 三、幹事二人承辦會務,由本醫院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及勞工安全或衛生管理師擔任。 | |
- | + | 四、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總務室、工務室、人力資源室、企劃室等單位人員)列席。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應於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出席人數至少須達全部委員二分之一。各 | |
- | + | 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無法出席者須指派代理人出席。 | |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會議之研議應包含下列事項,並置備 | |
- | + | 記錄: | |
- | + | 一、對雇主擬訂之勞工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 |
- | + | 二、協調、建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計畫。 | |
- | + | 三、研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 |
- | + |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 |
- | + | 五、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 |
- | + | 六、研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 |
- | + | 七、研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 |
- | + | 八、研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 |
- | + | 九、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 |
- | + | 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 |
- | + | 十一、研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
- | + | 十二、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
- |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下設「外包業務稽核管理小組」及「醫療氣體稽核管理小組」,以整合各科室相關業務及研議安 | |
- | + | 全衛生管理相關事項。各組置召集人一人,幹事一人,委員若干人,有關各組之任務功能與施行細則另訂 | |
- | + | 之。 | |
- | + |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 ||
- | + | ||
- | + | ||
</pre> | </pre> |
在2011年4月20日 (三) 15:49的目前修訂版本
- 96.09.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10.22.高醫附行字第0960003300號函公告
- 97.01.16.附設醫院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研議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相關問題,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條及本醫院組織規 程第四十條,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組織如下: 一、主任委員(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由本醫院院長擔任。 二、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審理會務,由本醫院副院長、醫務秘書或高級專員或秘書、護理部、營養部、環保 室、工務室、醫工室、產業工會代表(應佔全部委員人數三分之一)等單位人員擔任。 三、幹事二人承辦會務,由本醫院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及勞工安全或衛生管理師擔任。 四、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總務室、工務室、人力資源室、企劃室等單位人員)列席。 第三條 本委員會應於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出席人數至少須達全部委員二分之一。各 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無法出席者須指派代理人出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會議之研議應包含下列事項,並置備 記錄: 一、對雇主擬訂之勞工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計畫。 三、研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研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研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研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研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五條 本委員會下設「外包業務稽核管理小組」及「醫療氣體稽核管理小組」,以整合各科室相關業務及研議安 全衛生管理相關事項。各組置召集人一人,幹事一人,委員若干人,有關各組之任務功能與施行細則另訂 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