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出國進修審查及成果評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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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者進修審查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三條  申請者進修審查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書面審查:申請者書面資料由本醫院醫學教育委員會召集人指定二位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一、書面審查:申請者書面資料由本醫院醫學教育委員會召集人指定二位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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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口頭報告審查:申請者應依通知時間出席本醫院醫學教育委員會,以簡報方式提出口頭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四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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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口頭報告審查:申請者應依通知時間出席本醫院醫學教育委員會,以簡報方式提出口頭報告,報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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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修內容。(二)進修後預期對個人成效。(三)進修後對科或本醫院於服務、研究、教學之助益。(四)進修機構及指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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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應包括下列四項(一)進修內容。(二)進修後預期對個人成效。(三)進修後對科或本醫院於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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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世界醫學或學術領域上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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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研究、教學之助益。(四)進修機構及指導者在世界醫學或學術領域上之評價。
     申請者應請出國進修之推薦者列席補充說明。
     申請者應請出國進修之推薦者列席補充說明。
第四條  出國進修技術研習未滿一年者(不含一年),於返院後,其進修成果評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四條  出國進修技術研習未滿一年者(不含一年),於返院後,其進修成果評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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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技術傳承:返院後六個月內應成立研究室或訓練班將所學新技術傳承與科內人員至少一人。
     二、技術傳承:返院後六個月內應成立研究室或訓練班將所學新技術傳承與科內人員至少一人。
     三、業務改善:返院後一年內應成立新技術特別門診或檢查,或提出新技術標準作業規範。
     三、業務改善:返院後一年內應成立新技術特別門診或檢查,或提出新技術標準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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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國進修技術研習一年(含)以上者,於返院後,其進修成果評核除應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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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國進修技術研習一年(含)以上者,於返院後,其進修成果評核除應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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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二年內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醫院名義發表有關進修新技術之論文,且該論文須刊登於SCI或SSCI或EI或T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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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返院後二年內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醫院名義發表有關進修新技術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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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名之學術期刊。「論文」係指原始著作(original article)、綜合評論及簡報(review, rapid 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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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且該論文須刊登於SCI或SSCI或EI或TSSCI列名之學術期刊。「論文」係指原始著作(orig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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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ort communication),不含病例報告及書信(case report, letter to editor,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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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綜合評論及簡報(review, rapid communication,short communication),不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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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報告及書信(case report, letter to editor, comment)。
第五條  出國進修學位者,於返院後,其進修成果評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五條  出國進修學位者,於返院後,其進修成果評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位證書:返院後一年內應向人事室繳交進修學位證書。
     一、學位證書:返院後一年內應向人事室繳交進修學位證書。
     二、業務改善:返院後一年內應提出業務改善專案。
     二、業務改善:返院後一年內應提出業務改善專案。
     三、論文發表:返院後二年內應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醫院名義發表有
     三、論文發表:返院後二年內應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醫院名義發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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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進修學位之論文,且該論文須刊登於SCI或SSCI或EI或TSSCI列名之學術期刊。「論文」係指原始著作(orig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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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進修學位之論文,且該論文須刊登於SCI或SSCI或EI或TSSCI列名之學術期刊。「論文」係指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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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icle)、綜合評論及簡報(review, rapid communication, short communication),不含病例報告及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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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original article)、綜合評論及簡報(review, rapid communication, sh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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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 report,letter to editor,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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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munication),不含病例報告及書信(case report,letter to editor, comment)。
第六條  本醫院醫學教育委員會依規定期限進行本要點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進修成果評核。
第六條  本醫院醫學教育委員會依規定期限進行本要點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進修成果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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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出國進修者未達成本要點第四條及第五條進修成果評核之規定,除不得再申請出國進修外,並應繳納給本醫院相當於出國進修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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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出國進修者未達成本要點第四條及第五條進修成果評核之規定,除不得再申請出國進修外,並應繳納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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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領取薪資及各類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金額做為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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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相當於出國進修期間所領取薪資及各類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金額做為懲罰性賠償。
     前項薪資係以出國進修起始日當月之本俸、工作(學術)補助費、醫務津貼之合計為計算基礎。
     前項薪資係以出國進修起始日當月之本俸、工作(學術)補助費、醫務津貼之合計為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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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醫院國外進修實施要點規定違反義務年限者,除應負違反義務年限賠償者外,並應依前項規定負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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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醫院國外進修實施要點規定違反義務年限者,除應負違反義務年限賠償者外,並應依前項規定負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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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賠償。
第八條  本要點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第八條  本要點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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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以前出國進修尚未返院者,仍應依本要點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但不受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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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以前出國進修尚未返院者,仍應依本要點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但不受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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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之限制。
第九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教育委員會及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教育委員會及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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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20日 (三) 15:46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4.13九十四學年度教育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95.04.24九十四學年度教育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通過
95.05.17九十四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十次會議通過
95.06.29九十四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7.03高醫醫法字第0950100008號函公布,並自95.08.01起實施

第一條  為提昇本醫院出國進修人員進修效益,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申請出國進修者應依本醫院每年度公告之時間填具相關書面資料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者進修審查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書面審查:申請者書面資料由本醫院醫學教育委員會召集人指定二位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二、口頭報告審查:申請者應依通知時間出席本醫院醫學教育委員會,以簡報方式提出口頭報告,報告內
       容應包括下列四項(一)進修內容。(二)進修後預期對個人成效。(三)進修後對科或本醫院於服
       務、研究、教學之助益。(四)進修機構及指導者在世界醫學或學術領域上之評價。
     申請者應請出國進修之推薦者列席補充說明。
第四條  出國進修技術研習未滿一年者(不含一年),於返院後,其進修成果評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技術發表:返院後六個月內須參與院方所舉辦之進修新技術成果專題發表。
     二、技術傳承:返院後六個月內應成立研究室或訓練班將所學新技術傳承與科內人員至少一人。
     三、業務改善:返院後一年內應成立新技術特別門診或檢查,或提出新技術標準作業規範。
     出國進修技術研習一年(含)以上者,於返院後,其進修成果評核除應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返院後二年內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醫院名義發表有關進修新技術之論
     文,且該論文須刊登於SCI或SSCI或EI或TSSCI列名之學術期刊。「論文」係指原始著作(original 
     article)、綜合評論及簡報(review, rapid communication,short communication),不含病
     例報告及書信(case report, letter to editor, comment)。
第五條  出國進修學位者,於返院後,其進修成果評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位證書:返院後一年內應向人事室繳交進修學位證書。
     二、業務改善:返院後一年內應提出業務改善專案。
     三、論文發表:返院後二年內應提出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以本醫院名義發表有
       關進修學位之論文,且該論文須刊登於SCI或SSCI或EI或TSSCI列名之學術期刊。「論文」係指原始
       著作(original article)、綜合評論及簡報(review, rapid communication, short 
       communication),不含病例報告及書信(case report,letter to editor, comment)。
第六條  本醫院醫學教育委員會依規定期限進行本要點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進修成果評核。
第七條  出國進修者未達成本要點第四條及第五條進修成果評核之規定,除不得再申請出國進修外,並應繳納給本
     醫院相當於出國進修期間所領取薪資及各類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金額做為懲罰性賠償。
     前項薪資係以出國進修起始日當月之本俸、工作(學術)補助費、醫務津貼之合計為計算基礎。
     依本醫院國外進修實施要點規定違反義務年限者,除應負違反義務年限賠償者外,並應依前項規定負懲罰
     性賠償。
第八條  本要點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以前出國進修尚未返院者,仍應依本要點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但不受第七條
     規定之限制。
第九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教育委員會及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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