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財團法人高雄醫學大學經營)人事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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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每四個月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每四個月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
- | 第 八 | + |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人事評議委員會、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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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9日 (二) 14:59的目前修訂版本
- 97.04.28九十六學年度人事評議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97.05.13.院務會議第十次會議通過
- 97.07.09高醫港人字第0970000992號函公布
第 一 條 為公平處理職員工獎懲、績效考核及其他人事案件,確實做到人事公開,評審公正之原則,並依據依本 醫院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置「人事評議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委員委職責如下: 一、職員工獎懲案件之評議。 二、職員工年度績效考核之復審事項。 三、職員工績效考核、獎懲辦法之研議與修訂。 四、其他有關績效考核之核議事項。 第一項第一款人事獎懲案件經由單位主管依據相關法令簽擬具體事實及建議意見簽報,送交人力資源室 提請本委員會評議後,陳請院長核定公布。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置幹事一人協助綜理會務。委員及幹事任期一年, 均由院長遴選聘任之,連聘得連任之。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方得為決議。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每四個月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人事評議委員會、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