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急診醫療品質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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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醫院為確保急診病患權益,持續創造適切的醫療照護品質,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急 | |
- | + | 診醫療品質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目標如下: | |
- | + | 一、督導及評估急診相關醫療品質委員會之組織功能與品質促進計畫。 | |
- | + | 二、定期辦理醫療品質教育訓練計畫及推展適當醫療品質改善活動,以持續提昇醫療照護品質。 | |
- | + | 三、配合醫院經營發展方針及顧客滿意需求,持續推動醫療品質管理計畫,以全面提昇醫院技術性品質。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
- | + | 一、研訂急診醫療品質發展目標與推動策略。 | |
- | + | 二、辦理急診醫療品質促進計畫之教育訓練。 | |
- | + | 三、協調與處理執行醫療品質計畫系統問題。 | |
- | + | 四、監測與評估急診醫療品質促進計畫成效。 | |
- | + | 五、推動急診醫療品質標準化、資訊化管理。 | |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 |
- | + | 一、主任委員: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擔任),綜理委員會一切事宜。 | |
- | + | 二、幹事:置幹事一至三人,負責推動、協調委員會相關任務、辦理委員會行政事務。 | |
- | + | 三、委員: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負責協調推動委員會任務。 | |
- |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幹事、委員任期為一年,均由院長聘任之,如有職務異動,應由職務接替者(或代理 | |
- | + | 人)自動遞補之。 | |
- | + |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會議乙次。會議內容應包括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品質計畫執行情形、 | |
- | + | 提案討論等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規辦理。 | |
- | + |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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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8日 (一) 16:39的目前修訂版本
- 96.11.19.96學年度急診醫療品質審議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96.12.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59號函公告
第一條 本醫院為確保急診病患權益,持續創造適切的醫療照護品質,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急 診醫療品質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目標如下: 一、督導及評估急診相關醫療品質委員會之組織功能與品質促進計畫。 二、定期辦理醫療品質教育訓練計畫及推展適當醫療品質改善活動,以持續提昇醫療照護品質。 三、配合醫院經營發展方針及顧客滿意需求,持續推動醫療品質管理計畫,以全面提昇醫院技術性品質。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訂急診醫療品質發展目標與推動策略。 二、辦理急診醫療品質促進計畫之教育訓練。 三、協調與處理執行醫療品質計畫系統問題。 四、監測與評估急診醫療品質促進計畫成效。 五、推動急診醫療品質標準化、資訊化管理。 第四條 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主任委員: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擔任),綜理委員會一切事宜。 二、幹事:置幹事一至三人,負責推動、協調委員會相關任務、辦理委員會行政事務。 三、委員: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負責協調推動委員會任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幹事、委員任期為一年,均由院長聘任之,如有職務異動,應由職務接替者(或代理 人)自動遞補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會議乙次。會議內容應包括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品質計畫執行情形、 提案討論等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