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出院準備服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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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出院準備服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M%AC%F6%A9%C0%C2%E5%B0%7C%A5X%B0%7C%B7%C7%B3%C6%AAA%B0%C8%A9e%AD%FB%B7%7C%B3%5D%B8m%BF%EC%AAk.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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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5.10護理部出院準備服務推動小組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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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護理部出院準備服務推動小組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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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3 出院準備服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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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 出院準備服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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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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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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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53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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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53號公布.doc|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53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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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昇住院病人適切之出院準備服務,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出 院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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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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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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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昇住院病人適切之出院準備服務,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出 院準備服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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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擬定出院準備服務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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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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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訂出院準備服務作業準則,並追蹤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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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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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討出院準備服務各項作業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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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擬定出院準備服務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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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目標及計畫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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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訂出院準備服務作業準則,並追蹤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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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照護指標之適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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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討出院準備服務各項作業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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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照護品質之稽核、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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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目標及計畫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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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推行出院準備服務之教學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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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照護指標之適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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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綜理會務,幹事一人承辦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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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照護品質之稽核、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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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由醫療臨床科、護理部、藥劑部、社會服務室、營養部、資訊室、病友服務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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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推行出院準備服務之教學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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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管理中心等單位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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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綜理會務,幹事一人承辦會務。委員由醫療臨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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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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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護理部、藥劑部、社會服務室、營養部、資訊室、病友服務室、行政管理中心等單位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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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召集人、副召集人、幹事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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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召集人、副召集人、幹事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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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委員因故無法出席者,需指派代理人列席,並得邀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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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委員因故無法出席者,需指派代理人列席,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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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人員列席,必要時亦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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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時亦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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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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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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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8日 (一) 13:54的目前修訂版本

95.10護理部出院準備服務推動小組會議通過
96.03 出院準備服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53號公布

 
第一條  為提昇住院病人適切之出院準備服務,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出 院準備服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擬定出院準備服務發展計畫。 
     二、審訂出院準備服務作業準則,並追蹤執行情形。 
     三、研討出院準備服務各項作業之改善:
      (一)工作目標及計畫之正確性。
      (二)照護指標之適合性。
      (三)照護品質之稽核、檢討、改善。
     四、推行出院準備服務之教學及訓練。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綜理會務,幹事一人承辦會務。委員由醫療臨床
     科、護理部、藥劑部、社會服務室、營養部、資訊室、病友服務室、行政管理中心等單位代表組成。
     前項委員、召集人、副召集人、幹事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委員因故無法出席者,需指派代理人列席,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必
     要時亦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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