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高雄醫學大學經營)醫學研究產學合作辦法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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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醫院為提升醫學技術創新研究能力,與大學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共同合作,以促進醫學研究發展,特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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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產學合作對象係指合於下列規定之一: | 第二條 本辦法之產學合作對象係指合於下列規定之一: | ||
一、公私立大學院校。 | 一、公私立大學院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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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產學合作方案依下列規定。 | 第三條 產學合作方案依下列規定。 | ||
一、本醫院得提撥專款補助產學合作對象進行專題研究計畫。 | 一、本醫院得提撥專款補助產學合作對象進行專題研究計畫。 | ||
- | 二、產學合作對象應對本醫院進行醫學相關技術創新研究學術交流合作,包括專題 | + | 二、產學合作對象應對本醫院進行醫學相關技術創新研究學術交流合作,包括專題 研究、技術移轉、指 |
- | + | 導專題研究計畫進行、創新育成等。 | |
第四條 本醫院補助產學合作對象進行專題研究計畫之金額由院長專案核定。 | 第四條 本醫院補助產學合作對象進行專題研究計畫之金額由院長專案核定。 | ||
第五條 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於專題研究計畫結束後六個月內應繳交研究成果摘要。 | 第五條 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於專題研究計畫結束後六個月內應繳交研究成果摘要。 | ||
- | + | 第六條 合作補助對象之專題研究計畫應以本醫院名義發表於國際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時應載明接受本醫院補助。 | |
前項合作研究計畫發表時,應以本醫院員工一人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 | 前項合作研究計畫發表時,應以本醫院員工一人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 | ||
- | + | 第七條 各產學合作計畫由本醫院與合作機構辦理簽約手續,合約書另定之。 | |
- | + | 第八條 合作補助對象之合作經費核銷應依本醫院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 |
- | + |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本醫院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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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8日 (一) 13:51的目前修訂版本
- 96.07.10.九十五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 96.10.11.高醫港人字第096000148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提升醫學技術創新研究能力,與大學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共同合作,以促進醫學研究發展,特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產學合作對象係指合於下列規定之一: 一、公私立大學院校。 二、經本醫院認可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所屬之學術研究機構。 三、經本醫院認可具醫學研究能力者。 產學合作對象由院方依本醫院院務發展方向專案核定之。 第三條 產學合作方案依下列規定。 一、本醫院得提撥專款補助產學合作對象進行專題研究計畫。 二、產學合作對象應對本醫院進行醫學相關技術創新研究學術交流合作,包括專題 研究、技術移轉、指 導專題研究計畫進行、創新育成等。 第四條 本醫院補助產學合作對象進行專題研究計畫之金額由院長專案核定。 第五條 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於專題研究計畫結束後六個月內應繳交研究成果摘要。 第六條 合作補助對象之專題研究計畫應以本醫院名義發表於國際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時應載明接受本醫院補助。 前項合作研究計畫發表時,應以本醫院員工一人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 第七條 各產學合作計畫由本醫院與合作機構辦理簽約手續,合約書另定之。 第八條 合作補助對象之合作經費核銷應依本醫院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本醫院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