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小港醫院績優員工選拔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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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培養本醫院同仁服務理念,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並激勵士氣,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醫院績優員工選拔於每年九月份舉辦。 | |
- | + | 第三條 本醫院績優員工選拔由人力資源室負責承辦。 | |
- | + | 第四條 本醫院全體員工除工讀生外均可為推薦人。但單位主任級以上及工讀生不可為被推薦候選人。 | |
- | + | 被推薦候選人依職別分醫師、護理、醫事、行政人員四組。 | |
- | + | 第五條 績優員工選拔依序分下列三階段進行。 | |
- | + | 一、科室推薦及員工推薦。 | |
- | + | (一)科室推薦:由各科室單位主管或單位員工填具推薦單,每一組別只能推薦一名,經單位主管簽 | |
- | + | 章即可。護理部各護理站得分別成立一推薦單位。 | |
- | + | (二)員工推薦:不分科別達5名員工共同填具推薦名單推薦,每一組別只能推薦一名,不須單位主管 | |
- | + | 簽章。 | |
- | + | 二、網路票選:科室推薦及員工推薦名單列入網路票選候選人。每位員工依員工識別證號碼與密碼進入投 | |
- | + | 票網站投票。每位員工在每組均有一次投票權,每次以1票計。 | |
- | + | 三、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票選: | |
- | + | 網路票選結果由人力資源室彙整每組前五名保留原票數,再送請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投票。人事審議 | |
- | + | 委員會委員於每組均有一次投票權,但每次以5票計。 | |
- | + | 依第一項第三款累計加總網路原票數及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投票數後,護理組以最高票數前二名、醫師、 | |
- | + | 醫事、行政三組各以最高票數者一名當選為績優員工。票數相同者以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投票數合計最高 | |
- | + | 者當選。 | |
- | + | 第六條 經選拔當選績優員工者,依下列方式獎勵。 | |
- | + | 一、每名當選人獎金10,000元整。 | |
- | + | 二、當選人由資訊室製作個人專輯網頁,總務室製作個人平面專輯海報公開表揚。 | |
- | + | 三、當選人於每年院慶典禮中接受表揚。 | |
- | + | 四、科室單位員工連續二次當選績優員工者,於每年院慶典禮中表揚該單位主管。 | |
- | + | 五、為鼓勵更多績優員工參與,個人連續二次當選者,再贈獎牌一座,但須停選一次後始得再參選。 | |
- | + |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醫事行政主管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呈請院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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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8日 (一) 13:38的目前修訂版本
- 94年3月5日修正
- 95.12.18醫事行政主管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會議修正通過
- 96.01.09院務會議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會議修正通過
- 96.02.16本校高醫秘字第0960001474號函同意核備
- 96.03.21高醫港人字第0960000428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培養本醫院同仁服務理念,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並激勵士氣,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醫院績優員工選拔於每年九月份舉辦。 第三條 本醫院績優員工選拔由人力資源室負責承辦。 第四條 本醫院全體員工除工讀生外均可為推薦人。但單位主任級以上及工讀生不可為被推薦候選人。 被推薦候選人依職別分醫師、護理、醫事、行政人員四組。 第五條 績優員工選拔依序分下列三階段進行。 一、科室推薦及員工推薦。 (一)科室推薦:由各科室單位主管或單位員工填具推薦單,每一組別只能推薦一名,經單位主管簽 章即可。護理部各護理站得分別成立一推薦單位。 (二)員工推薦:不分科別達5名員工共同填具推薦名單推薦,每一組別只能推薦一名,不須單位主管 簽章。 二、網路票選:科室推薦及員工推薦名單列入網路票選候選人。每位員工依員工識別證號碼與密碼進入投 票網站投票。每位員工在每組均有一次投票權,每次以1票計。 三、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票選: 網路票選結果由人力資源室彙整每組前五名保留原票數,再送請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投票。人事審議 委員會委員於每組均有一次投票權,但每次以5票計。 依第一項第三款累計加總網路原票數及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投票數後,護理組以最高票數前二名、醫師、 醫事、行政三組各以最高票數者一名當選為績優員工。票數相同者以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投票數合計最高 者當選。 第六條 經選拔當選績優員工者,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每名當選人獎金10,000元整。 二、當選人由資訊室製作個人專輯網頁,總務室製作個人平面專輯海報公開表揚。 三、當選人於每年院慶典禮中接受表揚。 四、科室單位員工連續二次當選績優員工者,於每年院慶典禮中表揚該單位主管。 五、為鼓勵更多績優員工參與,個人連續二次當選者,再贈獎牌一座,但須停選一次後始得再參選。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醫事行政主管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呈請院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