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醫學研究部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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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21.96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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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45號函公布.doc|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4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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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辦理有關醫學研究事宜、提供臨床醫學研究場所與設備、設置醫院重點發展研究相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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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辦理有關醫學研究事宜、提供臨床醫學研究場所與設備、設置醫院重點發展研究相關之中心及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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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及研究室、推動醫院各項研究活動之發展,以提升醫學研究水準,依據本醫院組織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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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動醫院各項研究活動之發展,以提升醫學研究水準,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置臨床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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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置臨床醫學研究部(以下簡稱醫研部),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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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研究部(以下簡稱醫研部),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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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醫研部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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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醫研部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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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項共同及重點研究場所之提供與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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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項共同及重點研究場所之提供與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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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項共同研究儀器設備之購置、操作、保養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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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項共同研究儀器設備之購置、操作、保養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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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項共同研究材料之購置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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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項共同研究材料之購置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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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置研究資訊平台,提供有關醫學研究設計及技術之諮詢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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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置研究資訊平台,提供有關醫學研究設計及技術之諮詢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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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研究所需之資料庫及材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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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研究所需之資料庫及材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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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提供研究人才培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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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提供研究人才培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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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獎勵優秀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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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獎勵優秀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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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提供研究計畫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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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提供研究計畫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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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稽核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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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稽核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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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有關臨床醫學研究之策劃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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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有關臨床醫學研究之策劃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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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醫研部設下列中心及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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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醫研部設下列中心及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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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實驗動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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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實驗動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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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轉譯醫學中心,其下分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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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轉譯醫學中心,其下分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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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組織工程應用研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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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組織工程應用研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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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細胞及基因治療研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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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細胞及基因治療研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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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幹細胞應用研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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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幹細胞應用研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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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因體醫學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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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因體醫學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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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蛋白質體醫學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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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蛋白質體醫學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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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生物資訊及結構生物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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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生物資訊及結構生物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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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癌症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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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癌症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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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臨床免疫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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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臨床免疫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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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藥理及毒理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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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藥理及毒理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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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研究資源供應室,其下分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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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研究資源供應室,其下分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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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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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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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精密儀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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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精密儀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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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共同儀器及實驗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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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共同儀器及實驗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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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組織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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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組織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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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細胞株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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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細胞株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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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醫學統計分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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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醫學統計分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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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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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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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醫研部置主任一人,綜理部務,受院長之指導監督,由院長就本校專任教授中推荐,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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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醫研部置主任一人,綜理部務,受院長之指導監督,由院長就本校專任教授中推荐,提請校長同意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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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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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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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醫研部依業務需要,得置副主任一人,以襄助主任處理部務,由院長就本校專任教授或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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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醫研部依業務需要,得置副主任一人,以襄助主任處理部務,由院長就本校專任教授或副教授提請校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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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提請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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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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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共同研究室依其業務之需要,得置主任一人,由部主任推薦,提請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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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共同研究室依其業務之需要,得置主任一人,由部主任推薦,提請校長同意後,由本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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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促進及提升整體研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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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院長聘兼之;為促進及提升整體研究水準,各共同研究室得置高級研究人員,其聘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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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各共同研究室得置高級研究人員,其聘任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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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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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醫研部編制員額、管理辦法、研究論文獎助要點、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辦法、員工擔任國際醫療期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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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醫研部編制員額、管理辦法、研究論文獎助要點、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辦法、員工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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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輯獎勵辦法及研究成果稽核及審議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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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醫療期刊編輯獎勵辦法及研究成果稽核及審議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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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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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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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3日 (三) 14:02的目前修訂版本

89.07.10(八九)高醫醫法字第003號函公布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89號公布
96.11.21.96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4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辦理有關醫學研究事宜、提供臨床醫學研究場所與設備、設置醫院重點發展研究相關之中心及研究室、
          推動醫院各項研究活動之發展,以提升醫學研究水準,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置臨床醫
     學研究部(以下簡稱醫研部),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研部職掌如下:
     一、各項共同及重點研究場所之提供與維護管理。
     二、各項共同研究儀器設備之購置、操作、保養與管理。
     三、各項共同研究材料之購置與管理。
     四、建置研究資訊平台,提供有關醫學研究設計及技術之諮詢與指導。
     五、建立研究所需之資料庫及材料庫。
     六、提供研究人才培訓服務。
     七、獎勵優秀研究成果。
     八、提供研究計畫補助。
     九、稽核研究成果。
     十、有關臨床醫學研究之策劃與建議。
第三條  醫研部設下列中心及研究室:
     一、實驗動物中心。
     二、轉譯醫學中心,其下分設:
       1.組織工程應用研究組
       2.細胞及基因治療研究組
       3.幹細胞應用研究組
     三、基因體醫學研究室。
     四、蛋白質體醫學研究室。
     五、生物資訊及結構生物研究室。
     六、癌症研究室。
     七、臨床免疫研究室。
     八、藥理及毒理研究室。
     九、研究資源供應室,其下分設:
       1.行政組。
       2.精密儀器組。
       3.共同儀器及實驗室組。
       4.組織庫。
       5.細胞株庫。
     十、醫學統計分析室。
     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各室。
第四條  醫研部置主任一人,綜理部務,受院長之指導監督,由院長就本校專任教授中推荐,提請校長同意後,由
     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五條  醫研部依業務需要,得置副主任一人,以襄助主任處理部務,由院長就本校專任教授或副教授提請校長同
     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六條  各共同研究室依其業務之需要,得置主任一人,由部主任推薦,提請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為促進及提升整體研究水
     準,各共同研究室得置高級研究人員,其聘任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醫研部編制員額、管理辦法、研究論文獎助要點、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辦法、員工擔任國際醫療期刊編
     輯獎勵辦法及研究成果稽核及審議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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