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教材獎勵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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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6.01.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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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媒體:96.03.16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7號函公布.doc|96.03.16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7號函公布]] | |
- | + | :::::::::96.12.24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
- | + | :::::::::97.03.13九十六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97.03.27高醫心教字第0971101484號函公布.doc|97.03.27高醫心教字第0971101484號函公布]] | |
- | + | :::::::::99.01.06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
- | + | :::::::::99.02.11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99.03.09高醫心教字第0991100951號函公布.doc|99.03.09高醫心教字第0991100951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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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之教學品質,鼓勵教師製作優良教材,增進教學成效,特訂定本 | |
- | + | 辦法。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優良教材如下: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優良教材如下: | ||
一、專書:已出版且公開發行之大學教科書、學術性書籍。 | 一、專書:已出版且公開發行之大學教科書、學術性書籍。 | ||
- | 二、教材:影(音)光碟、電腦軟體、數位教材(含影音串流、多媒體動畫、互動式教學網頁 | + | 二、教材:影(音)光碟、電腦軟體、數位教材(含影音串流、多媒體動畫、互動式教學網頁)及實驗 |
- | + | (習)示範教學等創新性教材。 | |
- | + | 第三條 專任教師個人或教學群,為教學需要所創作之教材,並實際使用於近二年內已開設之課程,具有具體成效, | |
- | + | 得提出申請獎勵。已獲得校內其他獎勵之教材,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 |
第四條 獎勵之申請與評審規定如下: | 第四條 獎勵之申請與評審規定如下: | ||
一、申請 | 一、申請 | ||
(一)申請資格:申請者須為本校現職專任教師。 | (一)申請資格:申請者須為本校現職專任教師。 | ||
- | + | (二)申請教材獎勵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際教材及相關成果,依公告之辦理日期向教師發展暨教學 | |
- | + | 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 | |
二、評審 | 二、評審 | ||
- | + | (一)初審:由本中心籌組審查小組審查各教材申請書,教材內容及資料是否符合本辦法所訂條件,經小 | |
- | + | 組決議,合格者送外審專家審查。審查小組成員由本中心主任推薦,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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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複審:由教師發展委員會審定是否予以獎勵。 | (二)複審:由教師發展委員會審定是否予以獎勵。 | ||
三、複審通過者,陳請校長核定後,公開表揚並頒予獎金及獎狀。 | 三、複審通過者,陳請校長核定後,公開表揚並頒予獎金及獎狀。 | ||
第五條 申請獎勵之教材有共同作者時, 應有所有共同作者簽署之共同作者同意書。 | 第五條 申請獎勵之教材有共同作者時, 應有所有共同作者簽署之共同作者同意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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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之獎勵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學校經費支應。 | 第六條 本辦法之獎勵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學校經費支應。 | ||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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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3日 (三) 09:3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1.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6.02.08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03.16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7號函公布
- 96.12.24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7.03.13九十六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97.03.27高醫心教字第0971101484號函公布
- 99.01.06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9.02.11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3.09高醫心教字第0991100951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之教學品質,鼓勵教師製作優良教材,增進教學成效,特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優良教材如下: 一、專書:已出版且公開發行之大學教科書、學術性書籍。 二、教材:影(音)光碟、電腦軟體、數位教材(含影音串流、多媒體動畫、互動式教學網頁)及實驗 (習)示範教學等創新性教材。 第三條 專任教師個人或教學群,為教學需要所創作之教材,並實際使用於近二年內已開設之課程,具有具體成效, 得提出申請獎勵。已獲得校內其他獎勵之教材,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第四條 獎勵之申請與評審規定如下: 一、申請 (一)申請資格:申請者須為本校現職專任教師。 (二)申請教材獎勵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際教材及相關成果,依公告之辦理日期向教師發展暨教學 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評審 (一)初審:由本中心籌組審查小組審查各教材申請書,教材內容及資料是否符合本辦法所訂條件,經小 組決議,合格者送外審專家審查。審查小組成員由本中心主任推薦,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二)複審:由教師發展委員會審定是否予以獎勵。 三、複審通過者,陳請校長核定後,公開表揚並頒予獎金及獎狀。 第五條 申請獎勵之教材有共同作者時, 應有所有共同作者簽署之共同作者同意書。 第六條 本辦法之獎勵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學校經費支應。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