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輔導小組設置要點【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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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6.01.17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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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6.12.24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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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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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落實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之教學輔導工作,特設置教學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
第二條 本小組權責如下: | 第二條 本小組權責如下: | ||
- | 一、針對教學評量總分3. | + | 一、針對教學評量總分3.5級分以下之教師,擬定教學輔導策略。必要時,由系所主管推薦或指派「教學輔 |
- | + | 導員」進行個別輔導並追蹤改善情況。 | |
二、輔以質性訪談,蒐集學生意見,以協助教師作為自我檢討及改善之依據。 | 二、輔以質性訪談,蒐集學生意見,以協助教師作為自我檢討及改善之依據。 | ||
三、配合教師之輔導需求,協助規劃教學輔導課程。 | 三、配合教師之輔導需求,協助規劃教學輔導課程。 | ||
四、協助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進行各項教師教學輔導活動。 | 四、協助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進行各項教師教學輔導活動。 | ||
第三條 本小組設置委員13至17人,由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 | 第三條 本小組設置委員13至17人,由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 | ||
- | + | 一、當然委員: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主任及教師發展組組長、教務處業務相關組長及各學院教學組組 | |
- | + | 長。 | |
二、由召集人推薦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擔任委員。 | 二、由召集人推薦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擔任委員。 | ||
第四條 本小組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四條 本小組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五條 本設置要點經教師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五條 本設置要點經教師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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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7:33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1.17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89號函公布
- 96.12.24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96.02.21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632號函公布
- 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 100.01.25 高醫心教字第100110007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落實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之教學輔導工作,特設置教學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二條 本小組權責如下: 一、針對教學評量總分3.5級分以下之教師,擬定教學輔導策略。必要時,由系所主管推薦或指派「教學輔 導員」進行個別輔導並追蹤改善情況。 二、輔以質性訪談,蒐集學生意見,以協助教師作為自我檢討及改善之依據。 三、配合教師之輔導需求,協助規劃教學輔導課程。 四、協助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進行各項教師教學輔導活動。 第三條 本小組設置委員13至17人,由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 一、當然委員: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主任及教師發展組組長、教務處業務相關組長及各學院教學組組 長。 二、由召集人推薦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擔任委員。 第四條 本小組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設置要點經教師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