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骨科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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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6.09.27 96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 | ::::::::96.10.25 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96.12.03 高醫院醫字第0961100346號函公布.doc|96.12.03 高醫院醫字第0961100346號函公布]] </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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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發展骨科學及相關醫學之研究,建立骨科學研究特色,依據醫學院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設置骨科學研究 | |
- | + |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
- | + | 一、整合骨科學及相關醫學研究人力與資源。 | |
- | + | 二、整合骨科疾病病因探討與防治之研究。 | |
- | + | 三、提供骨生理學及骨細胞生物學之教學與訓練課程。 | |
- | + | 四、提供國人重要骨骼關節疾病之教學與資訊。 | |
- | + | 五、提供跨科系及跨校之骨細胞基因轉殖技術之交流與應用。 | |
- | + | 第三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 |
- | + |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 | |
- | + | 任。 | |
- | + | 二、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 |
- | + |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五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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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7:19的目前修訂版本
- 90.07.12八十九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二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0.07.28董事會第十三屆第十二次常會通過
- 依教育部90.08.27台﹙九十﹚高﹙二﹚字第九0一二二一四六號函修正
- 教育部台﹙九十﹚高﹙二﹚字第九0一三八四0號函核定
- 90.10.16(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八號函頒布
- 96.09.27 96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10.25 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6.12.03 高醫院醫字第0961100346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發展骨科學及相關醫學之研究,建立骨科學研究特色,依據醫學院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設置骨科學研究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骨科學及相關醫學研究人力與資源。 二、整合骨科疾病病因探討與防治之研究。 三、提供骨生理學及骨細胞生物學之教學與訓練課程。 四、提供國人重要骨骼關節疾病之教學與資訊。 五、提供跨科系及跨校之骨細胞基因轉殖技術之交流與應用。 第三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 任。 二、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