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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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19九十六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4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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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22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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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6.05高醫系生字第0971102480號函公布.doc|97.06.05高醫系生字第097110248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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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22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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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6.05高醫系生字第0971102480號函公布.doc|97.06.05高醫系生字第0971102480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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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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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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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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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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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遴選教師五至六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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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遴選教師五至六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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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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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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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及畢業校友擔任之。開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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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及畢業校友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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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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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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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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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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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系、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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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系、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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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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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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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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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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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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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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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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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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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評估課程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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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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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及教學效益、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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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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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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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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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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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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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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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6:11所做的修訂版本

83.07.12八十二學年度生物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5.19九十六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4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97.05.22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7.06.05高醫系生字第097110248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遴選教師五至六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
    年,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及畢業校友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
    二人列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系、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
      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或
    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