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超音波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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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2.18九十二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七次院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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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3.08九十二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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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4.30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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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為發展超音波醫學之研究並提昇臨床服務及教學,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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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為發展超音波醫學之研究並提昇臨床服務及教學,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設置超音波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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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設置超音波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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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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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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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整合院內超音波相關服務系統,提供一般性及專科性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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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整合院內超音波相關服務系統,提供一般性及專科性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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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國內外超音波學相關醫師、學生之訓練、實習及推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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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國內外超音波學相關醫師、學生之訓練、實習及推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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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促進超音波相關學術之研究、發展及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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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促進超音波相關學術之研究、發展及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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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民眾、策略聯盟醫院之超音波學相關教育及診斷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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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民眾、策略聯盟醫院之超音波學相關教育及診斷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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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本醫院院長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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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本醫院院長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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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得應超音波檢查特性,設乳房、腎臟、甲狀腺、腹部等超音波室,各室置組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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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院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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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中心為應醫療行政及研究需要,得設行政組,置組長一人,行政人員及研究人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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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得應超音波檢查特性,設乳房、腎臟、甲狀腺、腹部等超音波室,各室置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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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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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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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中心為應醫療行政及研究需要,得設行政組,置組長一人,行政人員及研究人員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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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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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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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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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1:33所做的修訂版本

93.02.18九十二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七次院務務會議通過
93.03.08九十二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4.08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3.04.30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93.05.13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發展超音波醫學之研究並提昇臨床服務及教學,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設置超音波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院內超音波相關服務系統,提供一般性及專科性的醫療服務。
     二、提供國內外超音波學相關醫師、學生之訓練、實習及推廣教育。
     三、促進超音波相關學術之研究、發展及發表。
     四、提供民眾、策略聯盟醫院之超音波學相關教育及診斷支援。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本醫院院長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四條  本中心得應超音波檢查特性,設乳房、腎臟、甲狀腺、腹部等超音波室,各室置組長一人。
第五條  本中心為應醫療行政及研究需要,得設行政組,置組長一人,行政人員及研究人員若干人。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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