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實驗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7行: 第7行:
<pre>
<pre>
第一條  為使本校動物實驗符合「動物保護法」之規定,並妥善管理科學動物實驗之進行,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使本校動物實驗符合「動物保護法」之規定,並妥善管理科學動物實驗之進行,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生欲進行研究計畫相關之動物實驗,需依規定事先向本校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始
+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生欲進行研究計畫相關之動物實驗,需依規定事先向本校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得進行動物實驗。
+
     )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始得進行動物實驗。
-
第三條 研究計畫相關之實驗動物之購買、飼養、犧牲及進出等事宜,須依動物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使用手冊規定辦理,並由本中心統
+
第三條  研究計畫相關之實驗動物之購買、飼養、犧牲及進出等事宜,須依動物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使用手冊
-
     一管理。嚴禁在本中心以外之校園內實驗室或其他場所私自飼養實驗動物。
+
     規定辦理,並由本中心統一管理。嚴禁在本中心以外之校園內實驗室或其他場所私自飼養實驗動物。
-
第四條 從事動物實驗原則上須在本中心內進行,如有特殊情形者,需事先向本中心申請,經核准後方得在本中心以外之場地進行動物實
+
第四條  從事動物實驗原則上須在本中心內進行,如有特殊情形者,需事先向本中心申請,經核准後方得在本中心
-
     驗。若未經核准,私自在本中心以外場地進行動物實驗者,並經查證屬實,得停止該員使用本中心一年。
+
     以外之場地進行動物實驗。若未經核准,私自在本中心以外場地進行動物實驗者,並經查證屬實,得停止
-
第五條 在本中心進行實驗,需遵守本中心使用手冊之規定,若有違反規定之情事發生,經勸導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依情節輕重經本小組開
+
     該員使用本中心一年。
-
     會決定得停止其使用本中心三個月至一年。
+
第五條  在本中心進行實驗,需遵守本中心使用手冊之規定,若有違反規定之情事發生,經勸導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
第六條 校外人員於本校進行動物實驗,均須依本辦法及本中心使用手冊等相關規定,若有違反規定之情事發生,經本小組開會決定得停止其
+
     者,依情節輕重經本小組開會決定得停止其使用本中心三個月至一年。
-
     使用本中心三個月至一年,並通知其服務單位。
+
第六條  校外人員於本校進行動物實驗,均須依本辦法及本中心使用手冊等相關規定,若有違反規定之情事發生,
-
第七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或違反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政府法令規定,而致本校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若致本校遭受罰鍰處分者,須由其自
+
     經本小組開會決定得停止其使用本中心三個月至一年,並通知其服務單位。
-
     行負責。
+
第七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或違反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政府法令規定,而致本校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若致本校
-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遭受罰鍰處分者,須由其自行負責。
 +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pre>

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1:30的目前修訂版本

94.09.23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動物實驗管理小組會議通過
94.12.29九十四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1.12九十四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95.01.18高醫校法字第0950200004號公布

第一條  為使本校動物實驗符合「動物保護法」之規定,並妥善管理科學動物實驗之進行,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生欲進行研究計畫相關之動物實驗,需依規定事先向本校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始得進行動物實驗。
第三條  研究計畫相關之實驗動物之購買、飼養、犧牲及進出等事宜,須依動物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使用手冊
     規定辦理,並由本中心統一管理。嚴禁在本中心以外之校園內實驗室或其他場所私自飼養實驗動物。
第四條  從事動物實驗原則上須在本中心內進行,如有特殊情形者,需事先向本中心申請,經核准後方得在本中心
     以外之場地進行動物實驗。若未經核准,私自在本中心以外場地進行動物實驗者,並經查證屬實,得停止
     該員使用本中心一年。
第五條  在本中心進行實驗,需遵守本中心使用手冊之規定,若有違反規定之情事發生,經勸導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者,依情節輕重經本小組開會決定得停止其使用本中心三個月至一年。
第六條  校外人員於本校進行動物實驗,均須依本辦法及本中心使用手冊等相關規定,若有違反規定之情事發生,
     經本小組開會決定得停止其使用本中心三個月至一年,並通知其服務單位。
第七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或違反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政府法令規定,而致本校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若致本校
     遭受罰鍰處分者,須由其自行負責。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