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實驗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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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使本校動物實驗符合「動物保護法」之規定,並妥善管理科學動物實驗之進行,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使本校動物實驗符合「動物保護法」之規定,並妥善管理科學動物實驗之進行,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生欲進行研究計畫相關之動物實驗,需依規定事先向本校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
- | + | )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始得進行動物實驗。 | |
- | + | 第三條 研究計畫相關之實驗動物之購買、飼養、犧牲及進出等事宜,須依動物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使用手冊 | |
- | + | 規定辦理,並由本中心統一管理。嚴禁在本中心以外之校園內實驗室或其他場所私自飼養實驗動物。 | |
- | + | 第四條 從事動物實驗原則上須在本中心內進行,如有特殊情形者,需事先向本中心申請,經核准後方得在本中心 | |
- | + | 以外之場地進行動物實驗。若未經核准,私自在本中心以外場地進行動物實驗者,並經查證屬實,得停止 | |
- | + | 該員使用本中心一年。 | |
- | + | 第五條 在本中心進行實驗,需遵守本中心使用手冊之規定,若有違反規定之情事發生,經勸導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 |
- | + | 者,依情節輕重經本小組開會決定得停止其使用本中心三個月至一年。 | |
- | + | 第六條 校外人員於本校進行動物實驗,均須依本辦法及本中心使用手冊等相關規定,若有違反規定之情事發生, | |
- | + | 經本小組開會決定得停止其使用本中心三個月至一年,並通知其服務單位。 | |
- | + | 第七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或違反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政府法令規定,而致本校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若致本校 | |
- | + | 遭受罰鍰處分者,須由其自行負責。 | |
+ |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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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1:30的目前修訂版本
- 94.09.23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動物實驗管理小組會議通過
- 94.12.29九十四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5.01.12九十四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95.01.18高醫校法字第0950200004號公布
第一條 為使本校動物實驗符合「動物保護法」之規定,並妥善管理科學動物實驗之進行,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生欲進行研究計畫相關之動物實驗,需依規定事先向本校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始得進行動物實驗。 第三條 研究計畫相關之實驗動物之購買、飼養、犧牲及進出等事宜,須依動物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使用手冊 規定辦理,並由本中心統一管理。嚴禁在本中心以外之校園內實驗室或其他場所私自飼養實驗動物。 第四條 從事動物實驗原則上須在本中心內進行,如有特殊情形者,需事先向本中心申請,經核准後方得在本中心 以外之場地進行動物實驗。若未經核准,私自在本中心以外場地進行動物實驗者,並經查證屬實,得停止 該員使用本中心一年。 第五條 在本中心進行實驗,需遵守本中心使用手冊之規定,若有違反規定之情事發生,經勸導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者,依情節輕重經本小組開會決定得停止其使用本中心三個月至一年。 第六條 校外人員於本校進行動物實驗,均須依本辦法及本中心使用手冊等相關規定,若有違反規定之情事發生, 經本小組開會決定得停止其使用本中心三個月至一年,並通知其服務單位。 第七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或違反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政府法令規定,而致本校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若致本校 遭受罰鍰處分者,須由其自行負責。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