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人事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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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5.15八十九學年度附設醫院人事評議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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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5.15八十九學年度附設醫院人事評議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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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1.21九十學年度附設醫院院務會議第四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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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2.06九十學年度第四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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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規定設置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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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規定設置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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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評會),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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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醫院為公平處理職員工人事案件,確實做到人事公開,評審公正之原則,有關人事案件經由單位主管簽報,交人事室依據有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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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醫院為公平處理職員工人事案件,確實做到人事公開,評審公正之原則,有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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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具建議意見,提人評會評議後,報請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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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案件經由單位主管簽報,交人事室依據有關法令擬具建議意見,提人評會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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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報請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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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人評會職掌為職員工獎懲案件之評議。
第三條  人評會職掌為職員工獎懲案件之評議。
第四條  人評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置幹事一人協助綜理會務。
第四條  人評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置幹事一人協助綜理會務。
     前項人員均由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採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前項人員均由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採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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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人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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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人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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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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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人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
第六條  人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
第七條  人評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人評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人評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人評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  本醫院分院與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或其他相關醫療事業單位得另訂定之。
第九條  本醫院分院與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或其他相關醫療事業單位得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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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人評會及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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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人評會及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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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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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0:51所做的修訂版本

90.05.15八十九學年度附設醫院人事評議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90.10.22九十學年度附設醫院人事評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90.11.21九十學年度附設醫院院務會議第四次會議通過
90.12.06九十學年度第四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1.01.22(91)高醫醫法字第0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規定設置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醫院為公平處理職員工人事案件,確實做到人事公開,評審公正之原則,有關人事案件經由單位主管簽報,交人事室依據有關法令
     擬具建議意見,提人評會評議後,報請院長核定。
第三條  人評會職掌為職員工獎懲案件之評議。
第四條  人評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置幹事一人協助綜理會務。
     前項人員均由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採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  人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第六條  人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
第七條  人評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人評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  本醫院分院與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或其他相關醫療事業單位得另訂定之。
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人評會及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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