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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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9.11.18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 | :::::::::99.11.23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99.00.00 高醫院生第0991106120號函公布.doc|99.11.29 高醫院生第0991106120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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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訂定生物科技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 | |
- | + | 究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所屬學系博士班研究生;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碩 | |
- | + | 士班研究生。 | |
- | + | 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經過系主任及生命科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 | |
- | + | 育部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 |
- | + | 第四條 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 | |
- | + | 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學系專任教師為限。 | |
- | + |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 | |
- | + | 研究生: | |
- | + |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 | |
- | + | 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 |
- | + | 二、研究論文部分: | |
- | + |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 、EI、 | |
- | + | TSSCI)之論文。 | |
- | + |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 SSCI、EI | |
- | + | 、TSSC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 | |
- | + | 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 |
- | + |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 | |
- | + | 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 |
- | + | 第七條 研究生應於入學註冊後一週內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持「師生面談紀錄」由主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後,繳 | |
- | + | 回系辦公室完成登記,並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 | |
- | + | 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檢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送交系辦公室,經系主任核 | |
- | + | 章後送交教務處研教組備查。 | |
- | + | 第八條 尚未申請學位論文口試之研究生,應於每年七月底前舉行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 | |
- | + | 持,並邀請二位以上(含)相關領域教師參與,且同時繳交書面報告。若經與會教師認定,進度未達理想 | |
- | + | 之研究生,須於二個月內,重新舉行進度報告會議。 | |
- | + | 第九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系申請終止,並由系通知研究生更換指 | |
- | + | 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 | |
- | + | 系主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系主任應進行協調。 | |
- | + | 第十條 研究生欲變更主指導教授或主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或出國,無法再繼續指導時,需準備以下三種書面文 | |
- | + | 件提經系主任核備,若無違反系相關規定,於十日後自動生效。 | |
- | + | 一、原主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 | |
- | + | 二、新的主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 | |
- | + | 三、研究生之聲明書。聲明「在未得原主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時,不以與原主指導教授指導之研究計畫成 | |
- | + | 果,當作學位論文之主體」。此聲明書需正本兩份,一份給原指導教授,一份留系辦公室,聲明書於 | |
- | + | 系主任核備後一週內送達原指導教授。 | |
- | + | 第十一條 更換主指導教授之研究生舉辦學位論文口試十天前應將一份論文稿送原指導教授親自簽收。如發生對聲明 | |
- | + | 書相關之爭議,原主指導教授應於口試五天前向系方提出申訴,提出申訴後,口試暫停;由系務會議於一 | |
- | + | 個月內裁決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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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研究生未依本細則規定而逕自更換主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 第十二條 研究生未依本細則規定而逕自更換主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 ||
- | 第十三條 | + | 第十三條 研究生已達修業年限最後一學期(碩士班學生第八學期)且符合本學系研究生申請口試資格,仍無法獲得 |
- | + | 主指導教授同意進行學位論文口試,可向系方提出申訴。 | |
研究生提出申訴後,系應依自訂之程序處理,並於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之研究生。 | 研究生提出申訴後,系應依自訂之程序處理,並於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之研究生。 | ||
第十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辦理。 | 第十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辦理。 | ||
第十五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五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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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0:2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11.18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99.11.23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11.29 高醫院生第099110612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訂定生物科技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 究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所屬學系博士班研究生;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碩 士班研究生。 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經過系主任及生命科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 育部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第四條 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 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學系專任教師為限。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 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 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 、EI、 TSSCI)之論文。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 SSCI、EI 、TSSC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 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 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研究生應於入學註冊後一週內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持「師生面談紀錄」由主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後,繳 回系辦公室完成登記,並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 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檢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送交系辦公室,經系主任核 章後送交教務處研教組備查。 第八條 尚未申請學位論文口試之研究生,應於每年七月底前舉行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 持,並邀請二位以上(含)相關領域教師參與,且同時繳交書面報告。若經與會教師認定,進度未達理想 之研究生,須於二個月內,重新舉行進度報告會議。 第九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系申請終止,並由系通知研究生更換指 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 系主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系主任應進行協調。 第十條 研究生欲變更主指導教授或主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或出國,無法再繼續指導時,需準備以下三種書面文 件提經系主任核備,若無違反系相關規定,於十日後自動生效。 一、原主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 二、新的主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 三、研究生之聲明書。聲明「在未得原主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時,不以與原主指導教授指導之研究計畫成 果,當作學位論文之主體」。此聲明書需正本兩份,一份給原指導教授,一份留系辦公室,聲明書於 系主任核備後一週內送達原指導教授。 第十一條 更換主指導教授之研究生舉辦學位論文口試十天前應將一份論文稿送原指導教授親自簽收。如發生對聲明 書相關之爭議,原主指導教授應於口試五天前向系方提出申訴,提出申訴後,口試暫停;由系務會議於一 個月內裁決之。 第十二條 研究生未依本細則規定而逕自更換主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第十三條 研究生已達修業年限最後一學期(碩士班學生第八學期)且符合本學系研究生申請口試資格,仍無法獲得 主指導教授同意進行學位論文口試,可向系方提出申訴。 研究生提出申訴後,系應依自訂之程序處理,並於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之研究生。 第十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