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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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媒體:92.11.24高醫校法第0920200034號函公布.doc|92.11.24高醫校法第0920200034號函公布]] | |
- | + | :::::::::96.08.28九十六學年度生物醫學檢驗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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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 |
- | + | 第二條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 | |
- | + | 會相同。 | |
- | + | 第三條 系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
- | + |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 |
- | + | 二、遴選委員:由系主任自本系或他系專任副教授級以上教師中遴選,及由本系所屬專任教師中推選副教 | |
- | + | 授級以上教師共同組成,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之人選不得重覆。 | |
- | + | 遴選委員名單由系主任簽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 |
- | + | 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須具備教授資格。 | |
- | + | 第四條 系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出缺時,以次多票依序遞補。教師於該學年度出國、請假等原 | |
- | + | 因不能執行任務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遴選委員。當選為遴選委員後,不能執行任務超過半年以上 | |
- | + | 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 |
- | + | 第五條 系教評會委員會開會時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 |
- | + | 第六條 系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以上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第七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聘任及升等以教學、研究、服務及行 | |
- | + | 政輔導之評分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審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裁決須經全 | |
- | + | 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
- | + | 第八條 升等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 |
- | + | 新聘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師新聘計分標準辦理。 | |
- | + | 第九條 系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本人應行迴避。新聘(升等)教師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 | |
- | + | 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 |
- | + | 第十條 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系教評會初審後送院教評會審議。 | |
- | + | 第十一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召集人簽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 |
- | + |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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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09:43所做的修訂版本
- 85.05.25(85)高醫法字第052號函頒布
- 86.12.18(86)高醫法字第076號函頒布
-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8號函頒布
- 92.11.24高醫校法第0920200034號函公布
- 96.08.28九十六學年度生物醫學檢驗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09.30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7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相同。 第三條 系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當系主任升等時由委員推選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系主任自本系或他系專任副教授級以上教師中遴選,及由本系所屬專任教師中推選副教 授級以上教師共同組成,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之人選不得重覆。 遴選委員名單由系主任簽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須具備教授資格。 第四條 系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出缺時,以次多票依序遞補。教師於該學年度出國、請假等原 因不能執行任務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遴選委員。當選為遴選委員後,不能執行任務超過半年以上 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第五條 系教評會委員會開會時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第六條 系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以上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聘任及升等以教學、研究、服務及行 政輔導之評分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審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裁決須經全 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升等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新聘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師新聘計分標準辦理。 第九條 系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本人應行迴避。新聘(升等)教師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 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第十條 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系教評會初審後送院教評會審議。 第十一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召集人簽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