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工業衛生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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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因應工業發展及工業衛生研究之需要,依據健康科學院組織規程第五條設置工業衛生研究中心(以下簡稱 | |
- | + | 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中心設流行病學組、毒物學組、藥理學組、病理學組、臨床醫學組、學術行政組,其任務如下: | |
- | + | 一、流行病學組: | |
- | + | (一)進行有關工業性災害、職業病及公害之流行病學研究。 | |
- | + | (二)進行有關工業性危害、防治之研究。 | |
- | + | 二、毒物學組:進行有關化學物質污染及毒性化學研究 | |
- | + | 三、藥理學組:進行有關藥物對動物之急慢性毒性及遺傳毒性之評估研究。 | |
- | + | 四、病理學組:配合各學組從事病理之分析研究。 | |
- | + | 五、臨床醫學組:進行各種職業病、工業災害病例之臨床診療及研究。 | |
- | + | 六、學術行政組: | |
- | + | (一)規劃並發展長期整體之研究計劃、主辦學術研討會、出版發行研究報告。 | |
- | + | (二)負責本中心研究資料之蒐集、建檔及提供諮詢服務,並辦理學術行政及其他交辦事項。 | |
- | + | 第三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 |
- | + |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
- | + | 二、另置研究人員、副研究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 |
- | + |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五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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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1日 (一) 15:41的目前修訂版本
- 教育部75.07.25台(75)高字第三一九三五號函准予備查
- 96.10.18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10.25 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6.11.19 高醫院健字第0961100191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因應工業發展及工業衛生研究之需要,依據健康科學院組織規程第五條設置工業衛生研究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設流行病學組、毒物學組、藥理學組、病理學組、臨床醫學組、學術行政組,其任務如下: 一、流行病學組: (一)進行有關工業性災害、職業病及公害之流行病學研究。 (二)進行有關工業性危害、防治之研究。 二、毒物學組:進行有關化學物質污染及毒性化學研究 三、藥理學組:進行有關藥物對動物之急慢性毒性及遺傳毒性之評估研究。 四、病理學組:配合各學組從事病理之分析研究。 五、臨床醫學組:進行各種職業病、工業災害病例之臨床診療及研究。 六、學術行政組: (一)規劃並發展長期整體之研究計劃、主辦學術研討會、出版發行研究報告。 (二)負責本中心研究資料之蒐集、建檔及提供諮詢服務,並辦理學術行政及其他交辦事項。 第三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主任:一名,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另置研究人員、副研究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自籌,並得接受捐贈以供學術之用;經費之籌措與使用,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未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