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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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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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體:院健通字099036.doc|99.12.20高醫院健通字099036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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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 |
- | + |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二年級或三年級學年開始時,符合本學系之資格要求,並經其他學系同意得申請加修該學系為 | |
- | + | 雙主修。 | |
- | + | 第三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本學系學生資格為前學年學業成績必需名列全年級前三分之一(含),且無重修學分。 | |
- | + | 第四條 本學系每年級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以五名為限,以甄選方式錄取之,並擇優錄取。成績評定方式以上 | |
- | + | 一學年總成績佔30%,面試成績佔70%。 | |
- | + | 第五條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者,其資格為學業成績應名列原學系該年級前學年前三分之一(含),且 | |
- | + | 無重修學分。 | |
- | + | 第六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修滿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修滿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與學分始可取 | |
- | + | 得雙學位資格。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本 | |
- | + | 學系之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核給輔系資格。 | |
- | + | 第七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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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1日 (一) 15:26所做的修訂版本
- 九十學年度醫學技術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九十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91.05.21.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91.06.06九十學年度教務處第十次法規會議通過
- 91.06.26(91)高醫校法(三)字第0ㄧ七號函公布
- 99.06.22九十八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十九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6.23九十八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12.20高醫院健通字099036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二年級或三年級學年開始時,符合本學系之資格要求,並經其他學系同意得申請加修該學系為 雙主修。 第三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本學系學生資格為前學年學業成績必需名列全年級前三分之一(含),且無重修學分。 第四條 本學系每年級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以五名為限,以甄選方式錄取之,並擇優錄取。成績評定方式以上 一學年總成績佔30%,面試成績佔70%。 第五條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學系為雙主修者,其資格為學業成績應名列原學系該年級前學年前三分之一(含),且 無重修學分。 第六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修滿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修滿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與學分始可取 得雙學位資格。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本 學系之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核給輔系資格。 第七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