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1行: 第1行:
-
:::::::::::99.03.08藥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font size=2>
-
:::::::::::99.03.09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03.08藥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媒體:99.05.03高醫院藥字第0991101943號函公布.doc|99.05.03高醫院藥字第0991101943號函公布]]
+
:::::::::99.03.09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媒體:99.05.03高醫院藥字第0991101943號函公布.doc|99.05.03高醫院藥字第0991101943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以下稱為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有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以下稱為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有所遵循,依據本校
-
          所遵循,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
    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
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定義為「非課堂正常上課並與臨床實習相關之臨床教學相關科目
+
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定義為「非課堂正常上課並與臨床實習相關之臨床教學相關科目」之教學時數。前
-
          」之教學時數。前述臨床教學相關科目除主負責教師外,需有超過三位本校專任教師共同
+
    述臨床教學相關科目除主負責教師外,需有超過三位本校專任教師共同參與,其科目之認定,由各系所課程
-
          參與,其科目之認定,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討論後,提出至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
    委員會討論後,提出至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
第三條    前述臨床教學相關科目其授課總時數為「學分數×4×16(週)」小時。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
+
第三條 前述臨床教學相關科目其授課總時數為「學分數×4×16(週)」小時。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專任教師
-
          與授課專任教師之教學時數加總後,不得超過該科目授課總時數。
+
    之教學時數加總後,不得超過該科目授課總時數。
-
第四條    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專任教師之教學時數分配比率,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討論後,
+
第四條 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專任教師之教學時數分配比率,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討論後,提出至院課程委員
-
          提出至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
    會審議。
-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pre>

在2011年4月11日 (一) 10:29所做的修訂版本

99.03.08藥學院98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3.09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5.03高醫院藥字第099110194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以下稱為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有所遵循,依據本校
    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定義為「非課堂正常上課並與臨床實習相關之臨床教學相關科目」之教學時數。前
    述臨床教學相關科目除主負責教師外,需有超過三位本校專任教師共同參與,其科目之認定,由各系所課程
    委員會討論後,提出至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三條 前述臨床教學相關科目其授課總時數為「學分數×4×16(週)」小時。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專任教師
    之教學時數加總後,不得超過該科目授課總時數。
第四條 主負責教師與共同參與授課專任教師之教學時數分配比率,由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討論後,提出至院課程委員
    會審議。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