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1行: 第1行:
-
:::::::::::96.05.31九十五學年度藥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
<font size=2>
-
:::::::::::96.06.13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
:::::::::96.05.31九十五學年度藥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
:::::::::::[[媒體:96001.doc|96.07.25(96)高醫藥院通字96001號函公]]
+
:::::::::96.06.13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
:::::::::[[媒體:96001.doc|96.07.25(96)高醫藥院通字96001號函公]]</font>
<pre>
<pre>
-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各系、所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
+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各系、所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課程及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本校
-
          課程及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
+
        「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藥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定,設置藥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
        二、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院長、系主任、研究所所長、教學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另由各系所主管就該系所
-
          二、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院長、系主任、研究所所長、教學組組長為
+
            專任教師中推薦一至三名,經院長遴選六至九名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
-
              當然委員,另由各系所主管就該系所專任教師中推薦一至三名,經
+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學組組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
              院長遴選六至九名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
+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院長推薦校外專家學者、畢業校友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呈請校長聘任
-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學組組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
        之。開會時相關系所應派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院長推薦校外專家學者、畢業校友或產業界人士
+
        本委員會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
          一至二人擔任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開會時相關系所應派學生代表一
+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
          至二人列席。
+
        一、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
          本委員會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
        二、整合本院各系、所共同必修及通識教育課程等相關事項。
-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
        三、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整合性學程、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
-
          一、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
            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
          二、整合本院各系、所共同必修及通識教育課程等相關事項。
+
        四、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
          三、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整合性學程、課程科目名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
-
              稱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
        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
-
          四、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
        開課之改進參考。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有關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
          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
+
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
+
-
          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
+
-
          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
-
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
+
-
          實施,修正時亦同。
+
</pre>
</pre>

在2011年4月8日 (五) 17:27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5.31九十五學年度藥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13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96.07.25(96)高醫藥院通字96001號函公
第一條 為規劃及審議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各系、所課程科目學分、必選修課程及通識課程相關事宜,依據本校
        「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藥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二、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院長、系主任、研究所所長、教學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另由各系所主管就該系所
            專任教師中推薦一至三名,經院長遴選六至九名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學組組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院長推薦校外專家學者、畢業校友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呈請校長聘任
        之。開會時相關系所應派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本委員會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整合本院各系、所共同必修及通識教育課程等相關事項。
        三、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整合性學程、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
            結果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四、決議事項呈報「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
        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
        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