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合聘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1行: | 第1行: | ||
- | + | <fotnt size=2> | |
- | + | :::::::::[[媒體:92.04.23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10號函公布.doc|92.04.23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10號函公布]] | |
- | + | :::::::::93.06.23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
- | + | :::::::::93.07.08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二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93.07.14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4號函公布.doc|93.07.14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4號函公布]] | |
- | + | :::::::::97.01.23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97.02.01高醫人字第0971100476號函公布.doc|97.02.01高醫人字第0971100476號函公布]] | |
- | + | :::::::::99.10.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 | :::::::::[[媒體:99.11.08高醫人字第0991105719號函公布.doc|99.11.08高醫人字第0991105719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校內資源共享、促進學術合作及師資交流,確定本校合聘教師之權 | |
- | + | 利與義務,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聘分為(一)校內單位間之合聘(二)本校與校外學術機構之合聘。 | |
- | + | 第三條 合聘教師之任務包括教學、學術研究、研究生論文指導及服務推廣等事項。 | |
- | + | 第四條 合聘期限均以一年為期,得續聘之。 | |
- | + | 第五條 校內單位間之合聘: | |
- | + | 一、合聘教師應擇一單位為其主聘單位,餘則為從聘單位。 | |
- | + | 二、合聘員額: | |
(一)合聘人員所佔員額由主、合聘單位依其教學研究服務貢獻度協商分配比例。 | (一)合聘人員所佔員額由主、合聘單位依其教學研究服務貢獻度協商分配比例。 | ||
- | (二) | + | (二)涉及升等或計算各教學單位於同一時間內之教師休假研究、國內外進修及借調服務等人數比例限 |
- | + | 制時,合聘人員員額應計算於主聘單位。 | |
- | + | 三、合聘教師之升等及評估由主聘單位辦理。 | |
- | + | 四、合聘教師對涉及全校性之事務(包括升等、進修、休假、擔任校級會議代表),僅限於其主聘單位享 | |
- | + | 有之相關權益,而在從聘單位僅能對該單位內部之事務(包括教學、研究與行政)有參與權。 | |
- | + | 五、合聘教師對合聘單位之任何一方在教學及研究工作上,應有實質參與及貢獻。 | |
- | + | 第六條 本校與校外學術機構之合聘: | |
- | + | 一、各系所合聘教師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 | |
- | + | 二、合聘教師在本校支領薪俸者,以本校為主聘機構,否則,本校為其從聘機構。 | |
- | + | 三、合聘教師為本校主聘者,其一切權利及義務比照本校專任教師。 | |
- | + | 四、合聘教師為本校從聘者,其權利義務規定如下: | |
- | + | (一)擔任教學得支鐘點費,但每週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 |
- | + | (二)研究生之指導由提聘單位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 |
- | + | 1、每位合聘教師每學年得指導研究生以一人為限。提聘單位之合聘教師指導研究生之總人數不得 | |
- | + | 超過提聘單位當學年度招收人數五分之一。 | |
- | + | ||
2、與提聘單位專任教師採共同指導研究生則不受名額限制。 | 2、與提聘單位專任教師採共同指導研究生則不受名額限制。 | ||
- | + | (三)為學術研究之進行,雙方研究設備得相互支援運用。 | |
- | + | (四)合聘教師於合聘期間發表研究成果及論文時,應註明其為兩機構之合聘教師。 | |
- | + | 其研究成果及論文不適用本校各項獎勵辦法,若涉及智慧財產權,其權利之分配另議。 | |
- | + | (五)合聘教師不得參與提聘單位各項行政工作。 | |
- | + | (六)合聘教師之升等應在其專任機構辦理,惟其專任機構無教師送審業務者,得於本校申請教師升 | |
- | + | 等,其程序、標準及相關事項比照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辦理,惟升等所需服務年資之計算須為 | |
- | + | 專任教師升等服務年資之二倍。 | |
- | + | (七)合聘教師在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就醫優待比照兼任教師辦理。 | |
- | + | (八)其他未規定事項,由提聘單位與合聘之校外學術機構協商明訂之。凡涉及校、院事務之所有權利 | |
- | + | 義務,應經校院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 |
- | + | 第七條 合聘教師之聘任程序: | |
- | + | 一、校內單位間之合聘:由合聘單位提出經原主聘單位同意,並經合聘系、所(組)教評會審查通過及學 | |
- | + | 院(中心)教評會核備,簽請校長核准後由人事室發聘。 | |
- | + | 二、本校與校外學術機構之合聘:由本校合聘之教師須經由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函請 | |
- | + | 校外學術機構同意,始得聘任。惟合聘教師為本校策略聯盟學校或國家級學術研究機構之專任教授( | |
- | + | 研究員),則由合聘單位簽請校長同意,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函請策略聯盟學校或國家級學術研 | |
- | + | 究機構同意,始得聘任。 | |
- | + | 校外學術機構合聘本校專任教師,則由合聘教師主聘單位簽請校長同意後,由人事室函覆校外學術機 | |
- | + | 構。 | |
- | + | 第八條 本校附屬機構對各系所教師之合聘(加聘)辦法另訂之。 | |
- | + |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 ||
</pre> | </pre> |
在2011年4月8日 (五) 09:00所做的修訂版本
<fotnt size=2>
- 92.04.23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10號函公布
- 93.06.23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7.08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二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3.07.14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4號函公布
- 97.01.23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 97.02.01高醫人字第0971100476號函公布
- 99.10.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9.11.08高醫人字第0991105719號函公布</font>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校內資源共享、促進學術合作及師資交流,確定本校合聘教師之權 利與義務,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聘分為(一)校內單位間之合聘(二)本校與校外學術機構之合聘。 第三條 合聘教師之任務包括教學、學術研究、研究生論文指導及服務推廣等事項。 第四條 合聘期限均以一年為期,得續聘之。 第五條 校內單位間之合聘: 一、合聘教師應擇一單位為其主聘單位,餘則為從聘單位。 二、合聘員額: (一)合聘人員所佔員額由主、合聘單位依其教學研究服務貢獻度協商分配比例。 (二)涉及升等或計算各教學單位於同一時間內之教師休假研究、國內外進修及借調服務等人數比例限 制時,合聘人員員額應計算於主聘單位。 三、合聘教師之升等及評估由主聘單位辦理。 四、合聘教師對涉及全校性之事務(包括升等、進修、休假、擔任校級會議代表),僅限於其主聘單位享 有之相關權益,而在從聘單位僅能對該單位內部之事務(包括教學、研究與行政)有參與權。 五、合聘教師對合聘單位之任何一方在教學及研究工作上,應有實質參與及貢獻。 第六條 本校與校外學術機構之合聘: 一、各系所合聘教師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 二、合聘教師在本校支領薪俸者,以本校為主聘機構,否則,本校為其從聘機構。 三、合聘教師為本校主聘者,其一切權利及義務比照本校專任教師。 四、合聘教師為本校從聘者,其權利義務規定如下: (一)擔任教學得支鐘點費,但每週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二)研究生之指導由提聘單位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1、每位合聘教師每學年得指導研究生以一人為限。提聘單位之合聘教師指導研究生之總人數不得 超過提聘單位當學年度招收人數五分之一。 2、與提聘單位專任教師採共同指導研究生則不受名額限制。 (三)為學術研究之進行,雙方研究設備得相互支援運用。 (四)合聘教師於合聘期間發表研究成果及論文時,應註明其為兩機構之合聘教師。 其研究成果及論文不適用本校各項獎勵辦法,若涉及智慧財產權,其權利之分配另議。 (五)合聘教師不得參與提聘單位各項行政工作。 (六)合聘教師之升等應在其專任機構辦理,惟其專任機構無教師送審業務者,得於本校申請教師升 等,其程序、標準及相關事項比照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辦理,惟升等所需服務年資之計算須為 專任教師升等服務年資之二倍。 (七)合聘教師在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就醫優待比照兼任教師辦理。 (八)其他未規定事項,由提聘單位與合聘之校外學術機構協商明訂之。凡涉及校、院事務之所有權利 義務,應經校院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第七條 合聘教師之聘任程序: 一、校內單位間之合聘:由合聘單位提出經原主聘單位同意,並經合聘系、所(組)教評會審查通過及學 院(中心)教評會核備,簽請校長核准後由人事室發聘。 二、本校與校外學術機構之合聘:由本校合聘之教師須經由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函請 校外學術機構同意,始得聘任。惟合聘教師為本校策略聯盟學校或國家級學術研究機構之專任教授( 研究員),則由合聘單位簽請校長同意,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函請策略聯盟學校或國家級學術研 究機構同意,始得聘任。 校外學術機構合聘本校專任教師,則由合聘教師主聘單位簽請校長同意後,由人事室函覆校外學術機 構。 第八條 本校附屬機構對各系所教師之合聘(加聘)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