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教師校外兼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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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使專任教師專心教學及研究,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規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專任教師因特殊狀況經校長核准在校外兼課,依規定每週一次且以四小時為限。 | |
- | + | 第三條 本校教師校外兼課,每學期辦理一次,應於開學一個月前,填寫「專任教師校外兼課登記表」,經由系、 | |
- | + | 所主管、院長、教務長及研發長審核後,呈校長同意後始可兼課。 | |
- | + | 第四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在校外兼課: | |
- | + | 一、未達本校規定基本授課時數者。 | |
- | + | 二、服務未滿二年(含)以上者。 | |
- | + | 三、經教師評估不合格者。 | |
- | + | 四、未主持政府相關機構計畫或經本校研究發展處登錄有案之校外研究計畫者。 | |
- | + | 五、所兼課程性質顯與本身在校所任課程不同者。 | |
- | + | 六、兼課學校為專科(含)以下學校者。 | |
- | + | 兼課學校如為本校策略聯盟學校,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
- | + | 第五條 兼課地點以嘉義(含)以南為限,策略聯盟學校或經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 |
- | + | 第六條 於校外兼課期間,須依本校請假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特殊狀況得另簽核辦理。 | |
- | + | 第七條 全職客座教師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
- | + | 第八條 各系、所、院對教師在校外兼課情形,應於每學年度終了時檢討提供辦理續聘、升等之參考。 | |
- | + |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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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7日 (四) 15:16的目前修訂版本
- 96.02.08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03.01高醫人字第0960001705號函公布
- 96.10.25九十六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6.11.12高醫人字第0961100126號函公布
- 98.03.26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04.13高醫人字第09811016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使專任教師專心教學及研究,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規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任教師因特殊狀況經校長核准在校外兼課,依規定每週一次且以四小時為限。 第三條 本校教師校外兼課,每學期辦理一次,應於開學一個月前,填寫「專任教師校外兼課登記表」,經由系、 所主管、院長、教務長及研發長審核後,呈校長同意後始可兼課。 第四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在校外兼課: 一、未達本校規定基本授課時數者。 二、服務未滿二年(含)以上者。 三、經教師評估不合格者。 四、未主持政府相關機構計畫或經本校研究發展處登錄有案之校外研究計畫者。 五、所兼課程性質顯與本身在校所任課程不同者。 六、兼課學校為專科(含)以下學校者。 兼課學校如為本校策略聯盟學校,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兼課地點以嘉義(含)以南為限,策略聯盟學校或經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於校外兼課期間,須依本校請假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特殊狀況得另簽核辦理。 第七條 全職客座教師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八條 各系、所、院對教師在校外兼課情形,應於每學年度終了時檢討提供辦理續聘、升等之參考。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