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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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1.07.11醫學倫理委員會暨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聯合會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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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 | ::::::::[[媒體: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4號函公布.doc|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4號函公布]] | |
+ | ::::::::97.01.28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醫學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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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使受試者及病人之權益與倫理規範受到保障,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及醫療法第七、五十七、五十八等條之規定,設置醫學 | |
- | + | 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
- | + | (一)提供本醫院員工醫學倫理相關之教育訓練。 | |
- | + | (二)提供臨床個案諮詢。對病患個別醫療照護的倫理方面的決定,提供建議及支持的服務。 | |
- | + | (三)協助制定及複審對臨床倫理決定有關之醫院政策。 | |
- | + | (四)協助制定及複審對研究倫理決定有關之醫院政策。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審理會務,召集人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幹事數人承辦會務。委員由醫療相關專家及非醫療相 | |
- | + | 關專家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為院內外之法律專家、社會工作者、倫理專家或社會賢達擔任之。 | |
- | + | 前項委員、召集人、執行秘書、幹事均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 |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
- | + |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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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7日 (四) 12:1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07.11醫學倫理委員會暨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聯合會通過
- 92.02.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4號函公布
- 97.01.28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醫學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使受試者及病人之權益與倫理規範受到保障,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及醫療法第七、五十七、五十八等條之規定,設置醫學 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醫院員工醫學倫理相關之教育訓練。 (二)提供臨床個案諮詢。對病患個別醫療照護的倫理方面的決定,提供建議及支持的服務。 (三)協助制定及複審對臨床倫理決定有關之醫院政策。 (四)協助制定及複審對研究倫理決定有關之醫院政策。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審理會務,召集人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幹事數人承辦會務。委員由醫療相關專家及非醫療相 關專家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為院內外之法律專家、社會工作者、倫理專家或社會賢達擔任之。 前項委員、召集人、執行秘書、幹事均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