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考核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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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考核本醫院職員工之年度考績及研訂本醫院職員工考核辦法,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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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
- | + | 一、本醫院職員工年度考績之複審事項。 | |
- | + | 二、本醫院職員工考核辦法之研議與修訂。 | |
- | + | 三、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置幹事一人協助綜理會務。 | |
- | + | 前項人員均由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採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 |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為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 | |
- |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
- | + |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涉及本身之考核事項應行迴避。 | |
- | + |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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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7日 (四) 12:04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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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1.16.附設醫院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2號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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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考核本醫院職員工之年度考績及研訂本醫院職員工考核辦法,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醫院職員工年度考績之複審事項。 二、本醫院職員工考核辦法之研議與修訂。 三、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置幹事一人協助綜理會務。 前項人員均由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採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為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 第五條 本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涉及本身之考核事項應行迴避。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