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人事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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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為公平處理職員工人事案件,確實做到人事公開,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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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為公平處理職員工人事案件,確實做到人事公開,評審公正之原則,設置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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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公正之原則,設置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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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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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評議本醫院職員工之獎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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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評議本醫院職員工之獎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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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前條人事&#22892;懲案件經由單位主管簽報,交人力資源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擬具建議意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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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前條人事&#22892;懲案件經由單位主管簽報,交人力資源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擬具建議意見,提報至本委會評議後,報請院長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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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至本委會評議後,報請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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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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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置幹事一人協助綜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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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置幹事一人協助綜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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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人員均由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採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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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人員均由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採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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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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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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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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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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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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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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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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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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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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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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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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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7日 (四) 12:01所做的修訂版本

97.01.16.附設醫院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1號函公告

 
第一條  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為公平處理職員工人事案件,確實做到人事公開,評審公正之原則,設置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評議本醫院職員工之獎懲案件。
第三條  前條人事奬懲案件經由單位主管簽報,交人力資源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擬具建議意見,提報至本委會評議後,報請院長核
     定。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置幹事一人協助綜理會務。
     前項人員均由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採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
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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