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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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 |
- | + | 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校為落實本辦法各項工作之實施,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定 | |
- | 第二條 本校為落實本辦法各項工作之實施,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 | 之。本委員會應依本實施辦法規劃與督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計畫,校內相關單位應依工作計畫確實執 |
- | + | 行。 | |
- | + | 第三條 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並落實推動防治教 | |
- | + | 育宣導工作。 | |
- | + | 第四條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空間規劃與設施使用,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並應針 | |
- | + | 對教室、廁所、公共場所、體育設施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繪製校園危險地圖,建立安全及無性別 | |
- | + | 歧視之校園安全空間指標。 | |
- | + | 第五條 本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 | |
- | + | 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而設置之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 |
- | + | 第六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 | |
- | + | 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並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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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條 本校對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依教育部訂定之「學生懷孕事件處理要點」、「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 | |
- | + | 意事項」之規定,提供懷孕學生必要之協助,並於本校學則、學生請假辦法訂定與懷孕學生受教權相關規 | |
- | + | 定,以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 |
- | + | 第八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 | |
+ | 育相關課程。 | ||
+ | 第九條 本校之課程設置、選課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並應廣開性別研究 | ||
+ | 相關課程。 | ||
+ | 第十條 本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 ||
+ | 第十一條 本校教師課程之擬定、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 | ||
+ | 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 ||
+ | 第十二條 本校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 | ||
+ | 視。教師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或社團活動。 | ||
+ | 第十三條 本校為鼓勵教職員工生積極參與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應訂定相關獎勵辦法。 | ||
+ | 第十四條 本校各類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負責該業務之單位應依「性別平等教 | ||
+ | 育法」第16條之規定辦理之。 | ||
+ |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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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7日 (四) 11:16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0.01.17九十九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 100.02.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100.03.18高醫秘字第10011008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 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為落實本辦法各項工作之實施,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定 之。本委員會應依本實施辦法規劃與督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計畫,校內相關單位應依工作計畫確實執 行。 第三條 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並落實推動防治教 育宣導工作。 第四條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空間規劃與設施使用,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並應針 對教室、廁所、公共場所、體育設施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繪製校園危險地圖,建立安全及無性別 歧視之校園安全空間指標。 第五條 本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 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而設置之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 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並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 第七條 本校對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依教育部訂定之「學生懷孕事件處理要點」、「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 意事項」之規定,提供懷孕學生必要之協助,並於本校學則、學生請假辦法訂定與懷孕學生受教權相關規 定,以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第八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 育相關課程。 第九條 本校之課程設置、選課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並應廣開性別研究 相關課程。 第十條 本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第十一條 本校教師課程之擬定、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 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第十二條 本校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 視。教師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或社團活動。 第十三條 本校為鼓勵教職員工生積極參與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應訂定相關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 本校各類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負責該業務之單位應依「性別平等教 育法」第16條之規定辦理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