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教學工作獎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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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獎勵本醫院臨床教師積極參與臨床教學工作與提升教學內涵,除薪資中之教學津貼外,特訂定此獎勵條例。 | |
- | + | 第二條 本獎勵條例適用於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具有臨床教學工作之所有單位之臨床教師。 | |
- | + | 第三條 獎勵金之來源由本醫院編列及政府之教學補助款項提列,獎勵辦法包含臨床教師之臨床實際教學績效(記點)、臨床教師參與教學規 | |
- | + | 劃、執行及考評工作,與績優教學臨床教師之獎勵。 | |
- | + | 第四條 各單位須依其教學工作之內容訂定符合該單位之教學工作記點,需完成教學紀錄,始取得教學工作記點及獎勵,獎勵方案經醫學教育 | |
- | + | 委員會核准後實施。 | |
- | + | 第五條 臨床教學工作點數應列入各單位人員升遷考核及申請長、短期國內外進修之必要參考依據。 | |
- | + | 第六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另訂之。 | |
- | + | 第七條 本條例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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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7日 (四) 10:2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11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獎勵本醫院臨床教師積極參與臨床教學工作與提升教學內涵,除薪資中之教學津貼外,特訂定此獎勵條例。 第二條 本獎勵條例適用於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具有臨床教學工作之所有單位之臨床教師。 第三條 獎勵金之來源由本醫院編列及政府之教學補助款項提列,獎勵辦法包含臨床教師之臨床實際教學績效(記點)、臨床教師參與教學規 劃、執行及考評工作,與績優教學臨床教師之獎勵。 第四條 各單位須依其教學工作之內容訂定符合該單位之教學工作記點,需完成教學紀錄,始取得教學工作記點及獎勵,獎勵方案經醫學教育 委員會核准後實施。 第五條 臨床教學工作點數應列入各單位人員升遷考核及申請長、短期國內外進修之必要參考依據。 第六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另訂之。 第七條 本條例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