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資訊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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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為提升醫療照護品質,確保病人安全與提供適時資訊,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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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為提升醫療照護品質,確保病人安全與提供適時資訊,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資訊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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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規定,設置資訊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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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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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訂定全院性資訊發展政策與方針,並定期檢討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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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訂定全院性資訊發展政策與方針,並定期檢討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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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畫建置資訊作業環境及資訊基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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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畫建置資訊作業環境及資訊基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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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調全院各單位之資訊系統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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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協調全院各單位之資訊系統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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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調查分析全院使用單位對資訊系統相關作業之意見及反應,評估與檢討各項缺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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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調查分析全院使用單位對資訊系統相關作業之意見及反應,評估與檢討各項缺失,研擬可行之改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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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可行之改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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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推動資訊安全及病人資料隱私教育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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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推動資訊安全及病人資料隱私教育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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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配合國家衛生政策,導入相關資訊技術,以提升本醫院資訊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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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配合國家衛生政策,導入相關資訊技術,以提升本醫院資訊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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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培養全院各級人員基本資訊技術以提昇員工資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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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培養全院各級人員基本資訊技術以提昇員工資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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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審議其他與資訊發展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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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審議其他與資訊發展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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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幹事一人,均由院長聘任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聘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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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幹事一人,均由院長聘任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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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幹事一人,均由院長聘任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聘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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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為一年,期滿得連聘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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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下設小組,以推展特定之資訊系統任務。有關各組之任務功能與辦事細則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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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幹事一人,均由院長聘任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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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下設小組,以推展特定之資訊系統任務。有關各組之任務功能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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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事細則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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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請相關業務單位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請相關業務單位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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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7日 (四) 10:13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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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27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6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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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為提升醫療照護品質,確保病人安全與提供適時資訊,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資訊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全院性資訊發展政策與方針,並定期檢討修訂之。
     二、規畫建置資訊作業環境及資訊基礎建設。
     三、協調全院各單位之資訊系統需求。
     四、調查分析全院使用單位對資訊系統相關作業之意見及反應,評估與檢討各項缺失,研擬可行之改進方案
     五、推動資訊安全及病人資料隱私教育訓練計畫。
     六、配合國家衛生政策,導入相關資訊技術,以提升本醫院資訊水準。
     七、培養全院各級人員基本資訊技術以提昇員工資訊能力。
     八、審議其他與資訊發展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幹事一人,均由院長聘任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聘連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幹事一人,均由院長聘任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聘連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下設小組,以推展特定之資訊系統任務。有關各組之任務功能與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請相關業務單位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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