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網路使用暨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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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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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9.06.08九十八學年度資訊處第十二次處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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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網路資源共享與合作交流,增進網路安全,強化資訊倫理,保護合 | |
- | + | 法權益,以使網路管理者與使用者有所依循,依據教育部發布之「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訂定本規 | |
- | + | 範。 | |
- | + | 第二條 本校由資訊處統籌辦理下列相關網路使用暨管理事項: | |
一、訂定網路使用規範,以規範並引導使用者正確使用網路資源。 | 一、訂定網路使用規範,以規範並引導使用者正確使用網路資源。 | ||
二、訂定校園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積極保護智慧財產權。 | 二、訂定校園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積極保護智慧財產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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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與辦法。 | 七、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與辦法。 | ||
八、將網路使用規範納入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及獎懲措施。 | 八、將網路使用規範納入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及獎懲措施。 | ||
- | + | 第三條 基於台灣學術網路之安全與有效管理運作,網路使用者應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給本校。 | |
- | + | 本校對前項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或配合司法調查提供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 | |
- | + | 令規定辦理。 | |
- | + | 第四條 本校網路使用者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 |
一、利用台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 一、利用台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 ||
- | + | 二、存取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 | |
- | + | 者,不在此限。 | |
- | + | 三、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 | |
- | + | 關設備。 | |
四、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 四、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 ||
五、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 五、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 ||
- | + | 六、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台灣學術網路系統正常運 | |
- | + | 作之行為。 | |
- | + |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 | |
- | + | 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 | |
八、其他不符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 八、其他不符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 ||
前項各款行為如有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 前項各款行為如有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 ||
- | + | 第五條 本校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網路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 ||
二、未經授權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 二、未經授權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 ||
第43行: | 第44行: | ||
四、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 | 四、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 | ||
五、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 五、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 ||
- | + | 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校得限制或暫時中斷使用者與台灣學術網路之連線: | |
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之情事者。 | 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之情事者。 | ||
二、涉及國家安全者。 | 二、涉及國家安全者。 | ||
第50行: | 第51行: | ||
五、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者。 | 五、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者。 | ||
六、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者。 | 六、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者。 | ||
- | + | 第七條 本校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依學生獎懲準則及職員工獎懲辦法或其他相關辦法處理。 | |
- | + | ||
網路管理者利用職務違反本規範者依職員工獎懲辦法予以處分。 | 網路管理者利用職務違反本規範者依職員工獎懲辦法予以處分。 | ||
前二項違規行為如涉及不法情事者,除須受到行政處分外,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 前二項違規行為如涉及不法情事者,除須受到行政處分外,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 ||
- | + | 第八條 本校網路之使用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事實具體且成效顯著者,本校得推薦至台灣學術網路管理會予以獎 | |
- | + | 勵: | |
一、維護台灣學術網路之正常運作。 | 一、維護台灣學術網路之正常運作。 | ||
二、創新台灣學術網路管理技術。 | 二、創新台灣學術網路管理技術。 | ||
第61行: | 第61行: | ||
四、推動台灣學術網路相關計畫。 | 四、推動台灣學術網路相關計畫。 | ||
五、其他有助於台灣學術網路發展者。 | 五、其他有助於台灣學術網路發展者。 | ||
- | + | 第九條 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
在2011年4月6日 (三) 15:4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03.19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7.07.16九十六學年度第十六次處務會議通過
- 97.09.1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97.09.18高醫資字第0971104299號函公布
- 99.06.08九十八學年度資訊處第十二次處務會議通過
- 99.06.22資訊安全委員會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會議通過
- 99.09.09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10.05高醫資字第099110483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網路資源共享與合作交流,增進網路安全,強化資訊倫理,保護合 法權益,以使網路管理者與使用者有所依循,依據教育部發布之「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訂定本規 範。 第二條 本校由資訊處統籌辦理下列相關網路使用暨管理事項: 一、訂定網路使用規範,以規範並引導使用者正確使用網路資源。 二、訂定校園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積極保護智慧財產權。 三、訂定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四、建立網路不當資訊處理機制,以維持網路秩序,並提供兒童和青少年安全之網路環境。 五、對網路使用與流量為適當之區隔、管控與記錄,並合理使用網路資源。 六、訂定單位所提供各式網路應用服務之相關管理辦法。 七、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與辦法。 八、將網路使用規範納入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及獎懲措施。 第三條 基於台灣學術網路之安全與有效管理運作,網路使用者應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給本校。 本校對前項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或配合司法調查提供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校網路使用者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一、利用台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二、存取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 者,不在此限。 三、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 關設備。 四、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六、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台灣學術網路系統正常運 作之行為。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 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 八、其他不符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前項各款行為如有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第五條 本校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網路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未經授權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四、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 五、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校得限制或暫時中斷使用者與台灣學術網路之連線: 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之情事者。 二、涉及國家安全者。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者。 四、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者。 五、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者。 六、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者。 第七條 本校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依學生獎懲準則及職員工獎懲辦法或其他相關辦法處理。 網路管理者利用職務違反本規範者依職員工獎懲辦法予以處分。 前二項違規行為如涉及不法情事者,除須受到行政處分外,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校網路之使用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事實具體且成效顯著者,本校得推薦至台灣學術網路管理會予以獎 勵: 一、維護台灣學術網路之正常運作。 二、創新台灣學術網路管理技術。 三、提供新興網路應用服務。 四、推動台灣學術網路相關計畫。 五、其他有助於台灣學術網路發展者。 第九條 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