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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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分配及管理建築物空間,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為有效執行本辦法,設置「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 |
- | + | 一、審議本校建築物空間重大分配使用與管理案件。 | |
- | + | 二、審議現有建築物空間供各單位使用(含借用、歸還)案件。 | |
- | + | 三、審議各使用單位就其建築物空間所擬定之使用與管理規範。 | |
- | + | 四、審議其他與建築物空間分配、使用、及管理相關之事項。 | |
- | + | 第三條 各教學及研究大樓得成立管理委員會,擬定及協調大樓內各使用單位自治事宜,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 |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資訊長、主任秘書、各學 | |
- | + | 院院長、資源整合中心主任及由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推選產生之學生代表3人組成。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 | |
- | + | 總務處保管組組長兼任之。 | |
- |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請校內相關人員列席。委員會開會 | |
- | + | 時,應有委員總額(或其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或其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 | |
- | + | 意始得決議。本委員會決議事項,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 |
- | + |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空間,包括各種教室、實驗室、研究室、電腦室、辦公室、會議室、圖書室、及學生活 | |
- | + | 動空間等。 | |
- | + | 第七條 各單位因需要而申請分配使用建築物空間時,應填具建築物空間分配與使用申請表(如附件)送總務處審 | |
- | + | 核確認,陳校長核定後分配使用或提本委員會審議。 | |
- | + | 第八條 建築物空間使用單位,應善盡保管之責。使用保管之設施或設備如有損壞,應負責修繕或主動通知總務處 | |
- | + | 辦理。使用期間,因可歸責於使用單位之事由,致設施或設備毀損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 |
- | + | 第九條 建築物空間如有重大變更或改裝內部設施(如電源、開關、空調、隔間、裝修施工等)時,應會簽總務處 | |
- | + | 並經校長核准後,方得施作及變更。 | |
- | + | 第十條 建築物空間內之普通(標準)教室,由教務處依教學需要統籌規劃作為排課、調課及學生自習等相關使用 | |
- | + | ,並責成相關系所或單位負責管理。特別教室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 |
- | + |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基於有效分配與使用建築物空間及考量擴(新)增單位之需要,得經會議決議並簽請校長核准後 | |
- | + | ,調整或變更各單位使用建築物空間之範圍。 | |
- | +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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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6日 (三) 14:14的目前修訂版本
- 99.07.08九十八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8.02高醫總字第0991103670號函公布
- 100.02.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3.04高醫總字第1001100720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分配及管理建築物空間,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有效執行本辦法,設置「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校建築物空間重大分配使用與管理案件。 二、審議現有建築物空間供各單位使用(含借用、歸還)案件。 三、審議各使用單位就其建築物空間所擬定之使用與管理規範。 四、審議其他與建築物空間分配、使用、及管理相關之事項。 第三條 各教學及研究大樓得成立管理委員會,擬定及協調大樓內各使用單位自治事宜,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資訊長、主任秘書、各學 院院長、資源整合中心主任及由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推選產生之學生代表3人組成。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 總務處保管組組長兼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請校內相關人員列席。委員會開會 時,應有委員總額(或其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或其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始得決議。本委員會決議事項,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空間,包括各種教室、實驗室、研究室、電腦室、辦公室、會議室、圖書室、及學生活 動空間等。 第七條 各單位因需要而申請分配使用建築物空間時,應填具建築物空間分配與使用申請表(如附件)送總務處審 核確認,陳校長核定後分配使用或提本委員會審議。 第八條 建築物空間使用單位,應善盡保管之責。使用保管之設施或設備如有損壞,應負責修繕或主動通知總務處 辦理。使用期間,因可歸責於使用單位之事由,致設施或設備毀損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建築物空間如有重大變更或改裝內部設施(如電源、開關、空調、隔間、裝修施工等)時,應會簽總務處 並經校長核准後,方得施作及變更。 第十條 建築物空間內之普通(標準)教室,由教務處依教學需要統籌規劃作為排課、調課及學生自習等相關使用 ,並責成相關系所或單位負責管理。特別教室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基於有效分配與使用建築物空間及考量擴(新)增單位之需要,得經會議決議並簽請校長核准後 ,調整或變更各單位使用建築物空間之範圍。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