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太夫人沈瑞雲女士優秀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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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1號函公布修正條文.doc|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1號函公布修正條文]]</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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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曾清楷教授捐贈本校新臺幣貳拾萬元整,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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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曾清楷教授捐贈本校新臺幣貳拾萬元整,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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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護理系三、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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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護理系三、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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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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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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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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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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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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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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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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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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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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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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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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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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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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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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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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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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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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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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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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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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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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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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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後壹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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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後壹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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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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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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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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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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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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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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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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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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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6日 (三) 11:28所做的修訂版本

88.10.07(88)高醫法字第049號函公布
92.03.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92.06.05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1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第一條  依據曾清楷教授捐贈本校新臺幣貳拾萬元整,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護理系三、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
          決定。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後壹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第七條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第八條  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