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宿舍輔導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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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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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媒體:95.02.14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4號函公布.doc|95.02.14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4號函公布]] | |
- | + | :::::::::[[媒體:95.04.10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0號函公布.doc|95.04.10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0號函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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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 |
+ | :::::::::[[媒體:98.11.24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296號函公布.doc|98.11.24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296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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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ㄧ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的、維護團體紀律及住宿安全,培養良好生活習 | |
- | + | 慣,期使宿舍輔導管理更臻完善,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宿舍輔導暨管理相關單位: | |
一、學務處: | 一、學務處: | ||
(一)生活輔導組: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之統籌規劃。 | (一)生活輔導組: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之統籌規劃。 | ||
(二)宿舍生活輔導員及教官:協助各項生活輔導事宜並處理各類住宿生偶發事件。 | (二)宿舍生活輔導員及教官:協助各項生活輔導事宜並處理各類住宿生偶發事件。 | ||
- | + | (三)宿舍業務承辦人員:負責學生住宿申請及配住相關作業,例如住宿生名冊建立、契約書之整理、 | |
- | + | 房間鑰匙的管制與分發。 | |
二、總務處: | 二、總務處: | ||
(一)學生宿舍各項設施之維護、修繕、補充與購置等事宜。 | (一)學生宿舍各項設施之維護、修繕、補充與購置等事宜。 | ||
- | + | (二)派遣宿舍安全管理員,負責維護住宿生之安全及宿舍人員進出之管制、學生信件之收發、推車之 | |
- | + | 借用保管、家長緊急來電時轉知住宿生、定時定點之宿舍安全巡查、宿舍物品損壞之登記及聯繫 | |
- | + | 維修事宜、宿舍臨時出入卡片之借用管制。 | |
- | + | 三、資訊處:負責學生宿舍網路及門禁管制系統建置與維護,電腦抽籤作業及門禁卡(學生證)問題之處 | |
- | + | 置及諮詢。 | |
- | + | 第三條 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 | |
- | + | 一、為規範宿舍生活、推行宿舍自治、爭取住宿生之福利,由學校輔導住宿生設立「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 | |
- | + | 」(以下簡稱宿委會)。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組織章程,另訂之。 | |
- | + | ||
二、為維護住宿學生安全及秩序,學生生活公約另訂之。 | 二、為維護住宿學生安全及秩序,學生生活公約另訂之。 | ||
- | + | 第四條 申請資格: | |
- | + | 凡本校學生均得申請住宿,但患有精神疾病經醫師診斷確定有危害公眾之虞或身體有特殊病況、隱疾等不 | |
- | + | 宜住校者,不得申請。 | |
- | + | 第五條 申請住宿時間: | |
一、舊生於每年三月下旬至四月上旬提出申請。 | 一、舊生於每年三月下旬至四月上旬提出申請。 | ||
二、新生於收到入學資料冊時,依冊內通知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 二、新生於收到入學資料冊時,依冊內通知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 ||
三、未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 三、未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 ||
- | + | 第六條 宿舍分配之優先順序:得按申請者指定之宿舍,依下列順序分配宿舍,床位不足,則依抽籤順序分配之。 | |
- | + | ||
一、南北館: | 一、南北館: | ||
(一)現任宿委會委員。 | (一)現任宿委會委員。 | ||
第40行: | 第39行: | ||
(四)離島養成教育公費生及原住民地方養成教育公費生(由學務處審核)。 | (四)離島養成教育公費生及原住民地方養成教育公費生(由學務處審核)。 | ||
(五)公費僑生或清寒僑生(由僑生及外籍學生輔導組輔導組審核)。 | (五)公費僑生或清寒僑生(由僑生及外籍學生輔導組輔導組審核)。 | ||
- | + | (六)遭逢天災、意外等特殊事故,經專案核准住宿者(由學務處審核,學生不得自填此項)。 | |
- | + | ||
(七)一般僑生。 | (七)一般僑生。 | ||
- | + | (八)大學部一年級新生(不包括二年制在職專班新生或設籍於高雄市、高雄縣鳳山市者)。 | |
- | + | ||
(九)其他申請學生。 | (九)其他申請學生。 | ||
二、新館: | 二、新館: | ||
(一)現任宿委會委員。 | (一)現任宿委會委員。 | ||
(二)身心障礙生(持有殘障手冊者,由學務處審核)。 | (二)身心障礙生(持有殘障手冊者,由學務處審核)。 | ||
- | + | (三)大學部一年級新生(不包括二年制在職專班新生或設籍於高雄市、高雄縣鳳山市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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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申請學生。 | (四)其他申請學生。 | ||
三、本校得保留若干床位,作為緊急意外事故或國際交換學生住宿之用。 | 三、本校得保留若干床位,作為緊急意外事故或國際交換學生住宿之用。 | ||
- | + | 第七條 申請及抽籤方式: | |
- | 學生宿舍採網路申請(網址http://wac.kmu.edu.tw/ | + | 學生宿舍採網路申請(網址http://wac.kmu.edu.tw/),經彙整後公開抽籤,並邀請學生代表到場見 |
- | + | 證,名單公告於網路上。 | |
- | + | 第八條 床位候補: | |
- | + | 一、中籤者須於規定期限內上網確認住宿,中籤者未依規定繳費或未完成進住手續者,視為自願放棄,其 | |
- | + | 床位由候補者依序候補。 | |
- | + | 二、床位一經分發後不得更動中籤學生不得私自轉(頂)讓、調整床位,違者取消其住宿權,並不得再申 | |
- | + | 請。 | |
- | + | 第九條 繳費與進住: | |
一、申請住宿期間以一學年為原則(分上、下學期繳費),不含寒、暑假期間。 | 一、申請住宿期間以一學年為原則(分上、下學期繳費),不含寒、暑假期間。 | ||
- | + | 二、中籤者之住宿費須與該學期學費一併繳費,但政府立案之低收入戶子女申請南北館免收住宿費。 | |
- | + | 三、中籤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宿委會報到,領取鑰匙及契約書,並於開學後一週內繳回契約書,始完成進 | |
- | + | 住手續。 | |
- | + | 四、完成繳費與住宿手續之住宿生於開學前三天可進住宿舍。未繳費或未完成住宿手續者,均視同自願放 | |
- | + | 棄住宿權,學校得強制搬離留置物品,學生不得異議。 | |
- | + | ||
五、期中候補進住宿舍者,依學生住宿繳費辦法收費。 | 五、期中候補進住宿舍者,依學生住宿繳費辦法收費。 | ||
- | + | 第十條 退宿事由: | |
住宿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宿: | 住宿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宿: | ||
一、住宿契約期滿。 | 一、住宿契約期滿。 | ||
第76行: | 第71行: | ||
三、休學、退學、轉學。 | 三、休學、退學、轉學。 | ||
四、勒令退宿,其事由應明訂於學生宿舍生活公約中。 | 四、勒令退宿,其事由應明訂於學生宿舍生活公約中。 | ||
- | + | 五、經證實患有精神疾病經醫師診斷確定有危害公眾之虞或身體有特殊病況、隱疾等不宜住校者。 | |
- | + | ||
對於前項第五款退宿之學生,學校應予以適當之輔導安置。 | 對於前項第五款退宿之學生,學校應予以適當之輔導安置。 | ||
- | + | 第十ㄧ條 退宿手續: | |
一、住宿生向宿委會繳還公物並於退宿單簽名後,始完成退宿手續。 | 一、住宿生向宿委會繳還公物並於退宿單簽名後,始完成退宿手續。 | ||
二、公物如有人為損壞或遺失,住宿生應依規定照價賠償。 | 二、公物如有人為損壞或遺失,住宿生應依規定照價賠償。 | ||
第89行: | 第83行: | ||
前項住宿期間自註冊之日起算,至生活輔導組登記退宿之日止。 | 前項住宿期間自註冊之日起算,至生活輔導組登記退宿之日止。 | ||
第十三條 退宿之搬遷: | 第十三條 退宿之搬遷: | ||
- | + | 住宿生完成退宿手續後,應立即遷離宿舍。違反前項規定者,宿舍業務承辦人員得勒令其離舍,並報請生 | |
- | + | 活輔導組依法處理之。 | |
第十四條 安全檢查: | 第十四條 安全檢查: | ||
- | + | 為瞭解學生住宿及宿舍安全之情形,宿舍生活輔導員及教官得不定期率同宿舍業務承辦人員及宿舍安全管 | |
- | + | 理員實施宿舍訪查,必要時得增加局部訪查,住宿生均應配合,不得規避。 | |
第十五條 設施增設、改良及維修: | 第十五條 設施增設、改良及維修: | ||
- | + | 一、住宿生得透過宿委會向生活輔導組提出增設或改良各類生活設施之申請,經學務處會同總務處評估後 | |
- | + | 認為有必要者,再進行增設或維修。 | |
二、設施維修: | 二、設施維修: | ||
(一)由住宿生自行上網填寫維修單。 | (一)由住宿生自行上網填寫維修單。 | ||
(二)總務處營繕組進行維修,維修完畢後通報學生確認完成。 | (二)總務處營繕組進行維修,維修完畢後通報學生確認完成。 | ||
第十六條 借用宿舍: | 第十六條 借用宿舍: | ||
- | + | 一、暑假期間經核定辦理之營隊如須借用宿舍,須依規定提出申請,並預先繳清住宿、清潔等費用,始可 | |
- | + | 使用。 | |
- | + | 二、寒暑假期間因見實習及參加國家考試而須借住宿舍者,須向生活輔導組辦理申請手續,經核准後繳清 | |
- | + | 宿舍費,始可進住;惟申請者須為原住宿生。 | |
第十七條 意外事故之處理: | 第十七條 意外事故之處理: | ||
- | + | 宿舍發生意外事故時應通知宿舍安全管理員(電話分機2551)及值勤教官(電話分機2120)做必要緊急 | |
- | + | 之處置,執勤教官視情形通知軍訓室主任及學務長。 | |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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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日 (五) 17:0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5.02.14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4號函公布
- 95.04.10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0號函公布
- 98.04.16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676號函公布
-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 98.11.24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296號函公布
第ㄧ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的、維護團體紀律及住宿安全,培養良好生活習 慣,期使宿舍輔導管理更臻完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宿舍輔導暨管理相關單位: 一、學務處: (一)生活輔導組: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之統籌規劃。 (二)宿舍生活輔導員及教官:協助各項生活輔導事宜並處理各類住宿生偶發事件。 (三)宿舍業務承辦人員:負責學生住宿申請及配住相關作業,例如住宿生名冊建立、契約書之整理、 房間鑰匙的管制與分發。 二、總務處: (一)學生宿舍各項設施之維護、修繕、補充與購置等事宜。 (二)派遣宿舍安全管理員,負責維護住宿生之安全及宿舍人員進出之管制、學生信件之收發、推車之 借用保管、家長緊急來電時轉知住宿生、定時定點之宿舍安全巡查、宿舍物品損壞之登記及聯繫 維修事宜、宿舍臨時出入卡片之借用管制。 三、資訊處:負責學生宿舍網路及門禁管制系統建置與維護,電腦抽籤作業及門禁卡(學生證)問題之處 置及諮詢。 第三條 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 一、為規範宿舍生活、推行宿舍自治、爭取住宿生之福利,由學校輔導住宿生設立「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 」(以下簡稱宿委會)。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組織章程,另訂之。 二、為維護住宿學生安全及秩序,學生生活公約另訂之。 第四條 申請資格: 凡本校學生均得申請住宿,但患有精神疾病經醫師診斷確定有危害公眾之虞或身體有特殊病況、隱疾等不 宜住校者,不得申請。 第五條 申請住宿時間: 一、舊生於每年三月下旬至四月上旬提出申請。 二、新生於收到入學資料冊時,依冊內通知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三、未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第六條 宿舍分配之優先順序:得按申請者指定之宿舍,依下列順序分配宿舍,床位不足,則依抽籤順序分配之。 一、南北館: (一)現任宿委會委員。 (二)政府立案之低收入戶子女(須檢附鄉鎮區公所證明,由學務處審核)。 (三)身心障礙生(持有殘障手冊者,由學務處審核)。 (四)離島養成教育公費生及原住民地方養成教育公費生(由學務處審核)。 (五)公費僑生或清寒僑生(由僑生及外籍學生輔導組輔導組審核)。 (六)遭逢天災、意外等特殊事故,經專案核准住宿者(由學務處審核,學生不得自填此項)。 (七)一般僑生。 (八)大學部一年級新生(不包括二年制在職專班新生或設籍於高雄市、高雄縣鳳山市者)。 (九)其他申請學生。 二、新館: (一)現任宿委會委員。 (二)身心障礙生(持有殘障手冊者,由學務處審核)。 (三)大學部一年級新生(不包括二年制在職專班新生或設籍於高雄市、高雄縣鳳山市者)。 (四)其他申請學生。 三、本校得保留若干床位,作為緊急意外事故或國際交換學生住宿之用。 第七條 申請及抽籤方式: 學生宿舍採網路申請(網址http://wac.kmu.edu.tw/),經彙整後公開抽籤,並邀請學生代表到場見 證,名單公告於網路上。 第八條 床位候補: 一、中籤者須於規定期限內上網確認住宿,中籤者未依規定繳費或未完成進住手續者,視為自願放棄,其 床位由候補者依序候補。 二、床位一經分發後不得更動中籤學生不得私自轉(頂)讓、調整床位,違者取消其住宿權,並不得再申 請。 第九條 繳費與進住: 一、申請住宿期間以一學年為原則(分上、下學期繳費),不含寒、暑假期間。 二、中籤者之住宿費須與該學期學費一併繳費,但政府立案之低收入戶子女申請南北館免收住宿費。 三、中籤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宿委會報到,領取鑰匙及契約書,並於開學後一週內繳回契約書,始完成進 住手續。 四、完成繳費與住宿手續之住宿生於開學前三天可進住宿舍。未繳費或未完成住宿手續者,均視同自願放 棄住宿權,學校得強制搬離留置物品,學生不得異議。 五、期中候補進住宿舍者,依學生住宿繳費辦法收費。 第十條 退宿事由: 住宿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宿: 一、住宿契約期滿。 二、大學部或研究所依各該系所之正常修業年限應畢業者。(以下簡稱應屆畢業生)。 三、休學、退學、轉學。 四、勒令退宿,其事由應明訂於學生宿舍生活公約中。 五、經證實患有精神疾病經醫師診斷確定有危害公眾之虞或身體有特殊病況、隱疾等不宜住校者。 對於前項第五款退宿之學生,學校應予以適當之輔導安置。 第十ㄧ條 退宿手續: 一、住宿生向宿委會繳還公物並於退宿單簽名後,始完成退宿手續。 二、公物如有人為損壞或遺失,住宿生應依規定照價賠償。 三、應屆畢業生應於畢業典禮後三日內完成退宿手續。如有需求得提出延長住宿申請。 第十二條 退費規定: 一、住宿期間未逾全學期三分之一者,依住宿費的三分之二核算再退費; 二、住宿期間已逾全學期三分之一未達三分之二者,依住宿費的三分之一核算再退費; 三、住宿期間已逾全學期三分之二者,不得申請退費。 前項住宿期間自註冊之日起算,至生活輔導組登記退宿之日止。 第十三條 退宿之搬遷: 住宿生完成退宿手續後,應立即遷離宿舍。違反前項規定者,宿舍業務承辦人員得勒令其離舍,並報請生 活輔導組依法處理之。 第十四條 安全檢查: 為瞭解學生住宿及宿舍安全之情形,宿舍生活輔導員及教官得不定期率同宿舍業務承辦人員及宿舍安全管 理員實施宿舍訪查,必要時得增加局部訪查,住宿生均應配合,不得規避。 第十五條 設施增設、改良及維修: 一、住宿生得透過宿委會向生活輔導組提出增設或改良各類生活設施之申請,經學務處會同總務處評估後 認為有必要者,再進行增設或維修。 二、設施維修: (一)由住宿生自行上網填寫維修單。 (二)總務處營繕組進行維修,維修完畢後通報學生確認完成。 第十六條 借用宿舍: 一、暑假期間經核定辦理之營隊如須借用宿舍,須依規定提出申請,並預先繳清住宿、清潔等費用,始可 使用。 二、寒暑假期間因見實習及參加國家考試而須借住宿舍者,須向生活輔導組辦理申請手續,經核准後繳清 宿舍費,始可進住;惟申請者須為原住宿生。 第十七條 意外事故之處理: 宿舍發生意外事故時應通知宿舍安全管理員(電話分機2551)及值勤教官(電話分機2120)做必要緊急 之處置,執勤教官視情形通知軍訓室主任及學務長。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