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教室(CSB204)管理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17行: | 第17行: | ||
如有特殊情形者,經專案申請核准後辦理,不受前項限制。 | 如有特殊情形者,經專案申請核准後辦理,不受前項限制。 | ||
第五條 使用場地之申請程序如下: | 第五條 使用場地之申請程序如下: | ||
- | + | 一、校內教學單位或各舞蹈性及武術性社團固定社課,欲借用本場地,須於開學二週前向課外活動組提出 | |
- | + | 申請。 | |
- | + | 二、校內各行政教學單位及社團申請使用時,由各單位上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表送課外活動組辦理。 | |
- | + | 三、校外各立案團體非營利性之活動,欲借用本場地,以不影響本校正常運作且須來函經校長批准後,並 | |
- | + | 於一週前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費,將繳費單、活動申請書及切結書送課外活動組登記存查,逾期將不 | |
- | + | 予受理。 | |
- | + | 四、活動內容及場地一經核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或移作其他用途。若因故不能如期使用,應於三天前 | |
- | + | 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延期。如已繳費恕不退費(因人力所不能抗拒之因素,提出具體事實證明 | |
- | + | 者,不在此限制)。 | |
- | + | 第六條 舞蹈教室使用規則: | |
- | + | 一、本場地使用時間為上午八點至晚上十點整。 | |
- | + | 二、為維護室內整潔,牆壁四週禁貼任何海報、標語及裝置飾物,且木頭地板須脫鞋或著乾淨舞鞋使用。 | |
- | + | 三、為維護場所內之整潔及設備,嚴禁於場內飲食。 | |
- | + | 四、使用完畢後應將一切設備用具恢復原狀,借用器材歸還,並將場地整理後方可離去。 | |
- | + | 五、未經課外活動組同意者,不得擅自轉借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 |
- | + | ||
- | + | ||
第七條 場地借用使用期間,若有損壞器材或設備毀損,使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 第七條 場地借用使用期間,若有損壞器材或設備毀損,使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 ||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且經勸導仍未改正者,取消其一個月申請資格,並得追究其責任。 |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且經勸導仍未改正者,取消其一個月申請資格,並得追究其責任。 | ||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
在2011年4月1日 (五) 15:30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3.19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 99.05.28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9.10.15高醫學務字第0991103225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妥善管理本校舞蹈教室場地及器材之借用,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管理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 第三條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用途之優先使用順序如下: 一、校內教學單位開設之正式舞蹈課程。 二、全校性舞蹈或武術活動。 三、各舞蹈性、武術性社團固定社課場地。 四、其他各行政教學單位及社團,依申請先後順序使用。 第四條 本場地及器材借用之收費原則如下: 一、本校各單位主辦與本校相關之活動且未向與會者收費,不收費。 二、本校各單位主辦,但有校外單位經費補助或向與會者收費時依規定標準收費。 三、校外機關或學會團體等主辦或委託本校各單位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依規定標準收費。 如有特殊情形者,經專案申請核准後辦理,不受前項限制。 第五條 使用場地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校內教學單位或各舞蹈性及武術性社團固定社課,欲借用本場地,須於開學二週前向課外活動組提出 申請。 二、校內各行政教學單位及社團申請使用時,由各單位上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表送課外活動組辦理。 三、校外各立案團體非營利性之活動,欲借用本場地,以不影響本校正常運作且須來函經校長批准後,並 於一週前至本校出納組辦理繳費,將繳費單、活動申請書及切結書送課外活動組登記存查,逾期將不 予受理。 四、活動內容及場地一經核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或移作其他用途。若因故不能如期使用,應於三天前 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延期。如已繳費恕不退費(因人力所不能抗拒之因素,提出具體事實證明 者,不在此限制)。 第六條 舞蹈教室使用規則: 一、本場地使用時間為上午八點至晚上十點整。 二、為維護室內整潔,牆壁四週禁貼任何海報、標語及裝置飾物,且木頭地板須脫鞋或著乾淨舞鞋使用。 三、為維護場所內之整潔及設備,嚴禁於場內飲食。 四、使用完畢後應將一切設備用具恢復原狀,借用器材歸還,並將場地整理後方可離去。 五、未經課外活動組同意者,不得擅自轉借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第七條 場地借用使用期間,若有損壞器材或設備毀損,使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且經勸導仍未改正者,取消其一個月申請資格,並得追究其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