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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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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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本校學則第二十一條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 |
一、轉系生。 | 一、轉系生。 | ||
二、轉學生。 | 二、轉學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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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 五、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 ||
六、經本校核准修讀雙聯學位,修習之科目學分持有證明者。 | 六、經本校核准修讀雙聯學位,修習之科目學分持有證明者。 | ||
- | + | 第三條 學生抵免學分多寡與轉(編)入年級配合規定如下: | |
- | + | 一、轉系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轉入三年級者,其抵 | |
- | + | 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習學分數不 | |
- | + | 得減少。又轉入三年級者至少抵免相當學分後,可於修業年限內(不包括延長年限)依照學期限修學 | |
- | + | 分規定而可修畢轉入學系最低畢業學分;否則,應降級轉入二年級。 | |
- | + | ||
二、轉學生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 二、轉學生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 ||
- | + | 三、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大學新生或研究生,在不變更修業 | |
- | + | 年限及學期應修學分數之原則下,得酌情抵免,抵免學分數大學新生以不超過(含)各系應修畢業學 | |
- | + | 分之四分之ㄧ,研究生(不含碩士在職專班)不超過 (含)各系所應修畢業學分之三分之ㄧ(不含論 | |
- | 含)各系所應修畢業學分之三分之ㄧ( | + | 文)為限。 |
- | + | 第四條 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 |
一、必修學分(含基礎通識科目)。 | 一、必修學分(含基礎通識科目)。 | ||
二、選修學分(含相關科目及博雅通識科目) | 二、選修學分(含相關科目及博雅通識科目) | ||
第42行: | 第41行: | ||
四、雙主修(學位)學分。 | 四、雙主修(學位)學分。 | ||
五、推廣教育學分。 | 五、推廣教育學分。 | ||
- | + | 第五條 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 | |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 ||
二、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 二、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 ||
三、科目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 三、科目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 ||
四、前三款所列科目為最近五學年度內所修學分方得抵免,必要時經甄試通過後方可抵免。 | 四、前三款所列科目為最近五學年度內所修學分方得抵免,必要時經甄試通過後方可抵免。 | ||
- | + | 第六條 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定如下: | |
一、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 一、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 ||
- | + | 二、以少抵多者:抵免部份學分後,無法補修另一部份學分者,得從嚴處理;抵免部份學分後,可補修另 | |
- | + | 一部份學分者,得從寬處理。 | |
- | + | 三、以原學校所修相等部份學分抵免本校提高部份學分者,所缺學分得免補修,但應以較少學分登記。 | |
- | + | 第七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轉)學註冊選課時一併辦理。轉入年級起須甄試及格始可抵免之 科目,則應於 | |
- | + | 加、退選日期截止前辦理完竣;該學期所選學分數,除須甄試者外,應達該學期修習下限學分規定。 | |
- | + | 第八條 抵免學分之審核,由通識教育中心、各學系、所及軍訓室,分別負責審查,並由教務處負責複核。 | |
- | + | 第九條 抵免學分之登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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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系生:得用原系歷年成績表,並備註「核准抵免科目學分」。 | 一、轉系生:得用原系歷年成績表,並備註「核准抵免科目學分」。 | ||
- | 二、轉學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成績可免) | + | 二、轉學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成績可免)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轉入年級前各學年成績欄。(二年級轉學 |
- | + | 生登記於第一學年;三年級轉學生登記於一、二學年) | |
- | + | 三、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修讀學位之大學新生或研究生,應將抵免科目學 | |
- | + | 分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第一學年成績欄。 | |
- | + | 第十條 凡曾在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修讀之科目學分,得依本要點有關規定酌情抵免。 | |
- | + | 第十一條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五年內曾於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所修習之研究所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得申請抵免學 | |
- | + | 分,經就讀學系(所)審核通過及教務處複核者,准予抵免(惟學生畢業前至少應繳足二學年之學雜費), | |
- | + | 抵免學分數不超過(含)各系所應修畢業學分之三分之ㄧ(不含論文)為限。 | |
- | +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後,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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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日 (五) 14:51所做的修訂版本
-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5號函公布
- 教育部81.07.13台(81)高字第三七八0二號函核准
- 88.12.22(88)高醫教法字第00一號函頒布
- 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5號函公布
- 96.06.15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81444號函同意修正後核定
- 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4號函公布
- 97.10.09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02.11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80020270號函備查
- 98.02.27高醫教字第0981100638號函公布
- 99.01.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02.10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90024622號函備查
- 99.03.16高醫教字第0991101098號函公布
- 99.10.08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11.02高醫教字第0991105596號函公布
- 100.02.16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25548號函同意備查
- 100.03.16高醫教字第1001100735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本校學則第二十一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轉系生。 二、轉學生。 三、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 四、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五、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六、經本校核准修讀雙聯學位,修習之科目學分持有證明者。 第三條 學生抵免學分多寡與轉(編)入年級配合規定如下: 一、轉系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轉入三年級者,其抵 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習學分數不 得減少。又轉入三年級者至少抵免相當學分後,可於修業年限內(不包括延長年限)依照學期限修學 分規定而可修畢轉入學系最低畢業學分;否則,應降級轉入二年級。 二、轉學生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三、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大學新生或研究生,在不變更修業 年限及學期應修學分數之原則下,得酌情抵免,抵免學分數大學新生以不超過(含)各系應修畢業學 分之四分之ㄧ,研究生(不含碩士在職專班)不超過 (含)各系所應修畢業學分之三分之ㄧ(不含論 文)為限。 第四條 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一、必修學分(含基礎通識科目)。 二、選修學分(含相關科目及博雅通識科目) 三、輔系學分(含轉系或轉學而互換主、輔系者)。 四、雙主修(學位)學分。 五、推廣教育學分。 第五條 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二、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三、科目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四、前三款所列科目為最近五學年度內所修學分方得抵免,必要時經甄試通過後方可抵免。 第六條 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二、以少抵多者:抵免部份學分後,無法補修另一部份學分者,得從嚴處理;抵免部份學分後,可補修另 一部份學分者,得從寬處理。 三、以原學校所修相等部份學分抵免本校提高部份學分者,所缺學分得免補修,但應以較少學分登記。 第七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轉)學註冊選課時一併辦理。轉入年級起須甄試及格始可抵免之 科目,則應於 加、退選日期截止前辦理完竣;該學期所選學分數,除須甄試者外,應達該學期修習下限學分規定。 第八條 抵免學分之審核,由通識教育中心、各學系、所及軍訓室,分別負責審查,並由教務處負責複核。 第九條 抵免學分之登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系生:得用原系歷年成績表,並備註「核准抵免科目學分」。 二、轉學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成績可免)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轉入年級前各學年成績欄。(二年級轉學 生登記於第一學年;三年級轉學生登記於一、二學年) 三、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修讀學位之大學新生或研究生,應將抵免科目學 分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第一學年成績欄。 第十條 凡曾在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修讀之科目學分,得依本要點有關規定酌情抵免。 第十一條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五年內曾於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所修習之研究所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得申請抵免學 分,經就讀學系(所)審核通過及教務處複核者,准予抵免(惟學生畢業前至少應繳足二學年之學雜費), 抵免學分數不超過(含)各系所應修畢業學分之三分之ㄧ(不含論文)為限。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