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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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4.11.08教育部台(84)高字第O五四七九五號函准予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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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3.09.10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 |
- | + | :::::::::93.09.29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
- | + | :::::::::依教育部94.08.15台高(二)字第0940105768號函准予備查 | |
+ | :::::::::[[媒體:94.08.17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9號函公布.doc|94.08.17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9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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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 |
- | + | 第三條 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得自二年級(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 |
- | + | 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但申請以一系為限。 | |
- | + | 第四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須在公告規定期限內辦理申請手續,逾期不受理。 | |
- | + | 第五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及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始取得雙 | |
- | + | 學位資格。 | |
- | + | 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之他系科目學分已達本校「各學系修讀輔系辦法」規定,得核給輔系資 | |
- | + | 格。 | |
- | + | 放棄雙主修資格而未達輔系資格者,其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與本系相關者,得視同本系之選修 | |
- | + | 科目,並抵充為本系最低畢業學分數。 | |
- | + | 第六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加修學系其與主系科目名稱相同者,可依學分抵免辦法申請抵免。 | |
- | + | 抵免科目及應修科目由主系主任與加修學系主任認定後,報由教務處備查。 | |
- | + | 第七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每學期所修主學系與加修學系課程學分及成績應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歷年成績表內, | |
- | + | 其修習不及格學分數達該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一般生)或三分之二(特種生)時,仍應依照本校學 | |
- | + | 則有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八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 | |
- | + | 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 |
- | + | 第九條 學生修讀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 | |
- | + | 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學雜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日間部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夜間部學 | |
- | + | 生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 |
- | + | 第十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應加註加修學系名稱。取得雙主 | |
- | + | 修畢業資格者,其授予學位名冊、歷年成績表及學位證書(含證明書)等應加註雙學位名稱。 | |
- |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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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3月31日 (四) 15:14所做的修訂版本
- 84.11.08教育部台(84)高字第O五四七九五號函准予備查
- 84.11.21(84)高醫法字第O六九號函頒布
- 93.09.10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 93.09.29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依教育部94.08.15台高(二)字第0940105768號函准予備查
- 94.08.17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第三條 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得自二年級(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但申請以一系為限。 第四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須在公告規定期限內辦理申請手續,逾期不受理。 第五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規定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及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始取得雙 學位資格。 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之他系科目學分已達本校「各學系修讀輔系辦法」規定,得核給輔系資 格。 放棄雙主修資格而未達輔系資格者,其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與本系相關者,得視同本系之選修 科目,並抵充為本系最低畢業學分數。 第六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加修學系其與主系科目名稱相同者,可依學分抵免辦法申請抵免。 抵免科目及應修科目由主系主任與加修學系主任認定後,報由教務處備查。 第七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每學期所修主學系與加修學系課程學分及成績應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歷年成績表內, 其修習不及格學分數達該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一般生)或三分之二(特種生)時,仍應依照本校學 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本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 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第九條 學生修讀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 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學雜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日間部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夜間部學 生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第十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應加註加修學系名稱。取得雙主 修畢業資格者,其授予學位名冊、歷年成績表及學位證書(含證明書)等應加註雙學位名稱。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