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後醫學系、轉學生、二年制在職專班招生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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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5.02.13台(85)高(四)字八五○一一三九七號核定准自八十四學年度起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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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教育部88.12.20台(八八)高(一)字第八八一六○四七五號函同意備查 | |
- | + | ::::::::[[媒體:89.01.04(89)高醫教法字第○○四號函頒布.doc|89.01.04(89)高醫教法字第○○四號函頒布]] | |
- | + | ::::::::95.06.12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50087000號函准予備查 | |
- | + | ::::::::[[媒體:95.06.13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5號函公布.doc|95.06.13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5號函公布]] | |
- | + | ::::::::99.10.08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 | ::::::::99.10.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 | ::::::::[[媒體:99.11.23高醫教字第0991105901號函公布.doc|99.11.23高醫教字第0991105901號函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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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
- | + | 第二條 本校為辦理招生作業事宜,應按招生性質組成各類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之。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總幹事一人、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就學術行政主管、教師、行政人員 | |
- | + | 中擇聘之。 | |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應根據各系(所)提出之報考資格、考試科目、錄取名額、錄取方式、錄取標準等資料研訂招生 | |
- | + | 簡章。 | |
- | + | 第五條 學士後醫學系報考資格: | |
- | + |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 | |
- | + | 學士學位以上證明者。 | |
- | + | 二、男生已服畢兵役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 |
- | + | 轉學生報考資格: | |
- | + | 一、大學肄業生,修業滿一學年(含)以上者。 | |
- | + | 二、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 |
- | + |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 |
- | + | 四、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 |
- | (一)已修畢修業年限且修習達畢業學分(二專至少80學分; | + | (一)已修畢修業年限且修習達畢業學分(二專至少80學分; 三專至少106學分;五專至少220學分)之專 |
- | + | 科肄業生。 | |
(二)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 (二)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 ||
- | (三)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習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 | + | (三)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習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至少為80學分 |
- | + | )。 | |
- | + | 五、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36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滿72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 | |
- | + | 近學系三年級。 | |
- | + | 六、報考者原讀學系或所修成績是否必須及格,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 |
- | + | 學部二年制在職專班報考資格: | |
- | + | 一、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專科學校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資 | |
- | + | 格,並具有相當工作經驗年資。 | |
- | + | 二、報考者所需之工作經驗年資,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本校招生簡章規定截止日止。 | |
- | + | 第六條 各學系學士班遇有缺額時,得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 |
- | + |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之名額。 | |
- | + | 各學系學士班轉學生招生名額應明列於招生簡章。 | |
- | + | 第七條 本校學生因操行成績不及格而曾遭本校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校各學系轉學考試。 | |
- | + | 第八條 本委員會於招生過程之中試務工作有關命題、印題、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 | |
- | + | 均應妥慎規劃處理為原則。本校人員,如有三等親內親屬報考,應自動迴避參與試務工作。 | |
- | + | 第九條 招生簡章應記載招生系別、年級、名額、報考資格、考試日期、考試科目、報名方式、錄取方式及其他有 | |
- | + | 關事項,招生簡章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 |
- | + | 第十條 修業年限、延長修業年限、畢業學分數及學籍等事宜,均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於決定錄取標準前不得拆閱彌封密碼,並依成績情形決定錄取標準。凡在錄取標準以上者應依成 | |
- | + | 績順序登錄於榜單上予以公告。 | |
- | + | 第十二條 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本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記錄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入學註冊前報 | |
- | + | 請教育部核定;如因學校內部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錄取名單應經本委員會確 | |
- | + | 認後正式公告。有關本項招生考試評分資料須於放榜後保存一年,但已依法提起申訴、訴願或行政爭訟之 | |
- | + | 考生,其相關資料應保存至結案為止。 | |
- | + | 第十三條 考生對招生過程如有疑義者,應於放榜次日起一週內備妥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本委員 | |
- | + | 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次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評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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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校各類招生簡章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第十四條 本校各類招生簡章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
- | + |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 | |
- | + | 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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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3月30日 (三) 15:43所做的修訂版本
- 85.02.13台(85)高(四)字八五○一一三九七號核定准自八十四學年度起實施
- 85.03.26(85)高醫法字第○三四號函頒佈
- 教育部88.12.20台(八八)高(一)字第八八一六○四七五號函同意備查
- 89.01.04(89)高醫教法字第○○四號函頒布
- 95.06.12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50087000號函准予備查
- 95.06.13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5號函公布
- 99.10.08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10.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9.11.23高醫教字第09911059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為辦理招生作業事宜,應按招生性質組成各類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總幹事一人、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就學術行政主管、教師、行政人員 中擇聘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應根據各系(所)提出之報考資格、考試科目、錄取名額、錄取方式、錄取標準等資料研訂招生 簡章。 第五條 學士後醫學系報考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 學士學位以上證明者。 二、男生已服畢兵役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轉學生報考資格: 一、大學肄業生,修業滿一學年(含)以上者。 二、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四、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一)已修畢修業年限且修習達畢業學分(二專至少80學分; 三專至少106學分;五專至少220學分)之專 科肄業生。 (二)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三)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習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至少為80學分 )。 五、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36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滿72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 近學系三年級。 六、報考者原讀學系或所修成績是否必須及格,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學部二年制在職專班報考資格: 一、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專科學校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資 格,並具有相當工作經驗年資。 二、報考者所需之工作經驗年資,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本校招生簡章規定截止日止。 第六條 各學系學士班遇有缺額時,得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之名額。 各學系學士班轉學生招生名額應明列於招生簡章。 第七條 本校學生因操行成績不及格而曾遭本校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校各學系轉學考試。 第八條 本委員會於招生過程之中試務工作有關命題、印題、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 均應妥慎規劃處理為原則。本校人員,如有三等親內親屬報考,應自動迴避參與試務工作。 第九條 招生簡章應記載招生系別、年級、名額、報考資格、考試日期、考試科目、報名方式、錄取方式及其他有 關事項,招生簡章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第十條 修業年限、延長修業年限、畢業學分數及學籍等事宜,均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於決定錄取標準前不得拆閱彌封密碼,並依成績情形決定錄取標準。凡在錄取標準以上者應依成 績順序登錄於榜單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本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記錄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入學註冊前報 請教育部核定;如因學校內部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錄取名單應經本委員會確 認後正式公告。有關本項招生考試評分資料須於放榜後保存一年,但已依法提起申訴、訴願或行政爭訟之 考生,其相關資料應保存至結案為止。 第十三條 考生對招生過程如有疑義者,應於放榜次日起一週內備妥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本委員 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次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評議。 第十四條 本校各類招生簡章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