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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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26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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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劃跨領域研究發展重點,提供全校性學術研究發展方向,依據本校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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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劃跨領域研究發展重點,提供全校性學術研究發展方向,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規定,設置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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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規定,設置學術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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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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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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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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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學術研究領域之發展方向及變化之檢討,協助跨領域研究之交流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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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學術研究領域之發展方向及變化之檢討,協助跨領域研究之交流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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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校學術研究發展策略之規劃,並發掘具潛力之重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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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校學術研究發展策略之規劃,並發掘具潛力之重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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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關重大學術研究發展計畫或整合型獎補助研究計畫之評估及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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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關重大學術研究發展計畫或整合型獎補助研究計畫之評估及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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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任何研究發展相關之諮詢及興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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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任何研究發展相關之諮詢及興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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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負責教師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新聘或升等教師專案計畫補助、教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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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負責教師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新聘或升等教師專案計畫補助、教師研究論文獎勵及校外建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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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論文獎勵及校外建教合作案之研究計畫補助等申請案件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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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之研究計畫補助等申請案件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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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選拔研究傑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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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選拔研究傑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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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研擬制定與學術研究相關之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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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研擬制定與學術研究相關之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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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學術研究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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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學術研究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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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十七至二十三人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研發長兼任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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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十七至二十三人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研發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校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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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校內外學術成就崇高且公正之副教授及教授推薦,經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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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成就崇高且公正之副教授及教授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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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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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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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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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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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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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贊同為通過。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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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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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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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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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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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3月30日 (三) 11:28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9.11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學術研究委員會通過
95.10.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10.26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10.26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11.10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671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規劃跨領域研究發展重點,提供全校性學術研究發展方向,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規定,設置學術
          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各學術研究領域之發展方向及變化之檢討,協助跨領域研究之交流整合。
          二、全校學術研究發展策略之規劃,並發掘具潛力之重點研究。
          三、相關重大學術研究發展計畫或整合型獎補助研究計畫之評估及審議。
          四、提供任何研究發展相關之諮詢及興革意見。
          五、負責教師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新聘或升等教師專案計畫補助、教師研究論文獎勵及校外建教合作
              案之研究計畫補助等申請案件之審核。
          六、選拔研究傑出教師。
          七、研擬制定與學術研究相關之規章。
          八、其他學術研究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委員十七至二十三人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研發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校內外
          學術成就崇高且公正之副教授及教授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
          贊同為通過。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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