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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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 |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 | ||
務長、資訊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資源整合中心主任及由本校學生自 | 務長、資訊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資源整合中心主任及由本校學生自 | ||
- | + | 治團體推選產生之學生代表3人組成。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處保管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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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條 |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請 |
- | + | 校內相關人員列席。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總額(或其代表)二分之一以 | |
- | + | 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或其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本 | |
- | + | 委員會決議事項,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 |
- | 第六條 | + |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空間,包括各種教室、實驗室、研究室、電腦室、辦公 |
- | + | 室、會議室、圖書室、及學生活動空間等。 | |
- | 第七條 | + | 第七條 各單位因需要而申請分配使用建築物空間時,應填具建築物空間分配與使 |
- | + | 用申請表(如附件)送總務處審核確認,陳校長核定後分配使用或提本委員 | |
- | + | 會審議。 | |
- | 第八條 | + | 第八條 建築物空間使用單位,應善盡保管之責。使用保管之設施或設備如有損壞 |
- | + | ,應負責修繕或主動通知總務處辦理。使用期間,因可歸責於使用單位之事 | |
- | + | 由,致設施或設備毀損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 |
- | 第九條 | + | 第九條 建築物空間如有重大變更或改裝內部設施(如電源、開關、空調、隔間、 |
- | + | 裝修施工等)時,應會簽總務處並經校長核准後,方得施作及變更。 | |
- | 第十條 | + | 第十條 建築物空間內之普通(標準)教室,由教務處依教學需要統籌規劃作為排 |
- | + | 課、調課及學生自習等相關使用,並責成相關系所或單位負責管理。特別教 | |
- | + | 室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 |
- | 第十一條 | + |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基於有效分配與使用建築物空間及考量擴(新)增單位之需要,得 |
- | + | 經會議決議並簽請校長核准後,調整或變更各單位使用建築物空間之範圍。 |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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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3月4日 (五) 16:06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7.08九十八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8.02高醫總字第0991103670號函公布
- 100.02.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3.04高醫總字第1001100720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分配及管理建築物空間,特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為有效執行本辦法,設置「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校建築物空間重大分配使用與管理案件。 二、審議現有建築物空間供各單位使用(含借用、歸還)案件。 三、審議各使用單位就其建築物空間所擬定之使用與管理規範。 四、審議其他與建築物空間分配、使用、及管理相關之事項。 第三條 各教學及研究大樓得成立管理委員會,擬定及協調大樓內各使用單位自治 事宜,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 務長、資訊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資源整合中心主任及由本校學生自 治團體推選產生之學生代表3人組成。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處保管組 組長兼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請 校內相關人員列席。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總額(或其代表)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或其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本 委員會決議事項,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空間,包括各種教室、實驗室、研究室、電腦室、辦公 室、會議室、圖書室、及學生活動空間等。 第七條 各單位因需要而申請分配使用建築物空間時,應填具建築物空間分配與使 用申請表(如附件)送總務處審核確認,陳校長核定後分配使用或提本委員 會審議。 第八條 建築物空間使用單位,應善盡保管之責。使用保管之設施或設備如有損壞 ,應負責修繕或主動通知總務處辦理。使用期間,因可歸責於使用單位之事 由,致設施或設備毀損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建築物空間如有重大變更或改裝內部設施(如電源、開關、空調、隔間、 裝修施工等)時,應會簽總務處並經校長核准後,方得施作及變更。 第十條 建築物空間內之普通(標準)教室,由教務處依教學需要統籌規劃作為排 課、調課及學生自習等相關使用,並責成相關系所或單位負責管理。特別教 室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基於有效分配與使用建築物空間及考量擴(新)增單位之需要,得 經會議決議並簽請校長核准後,調整或變更各單位使用建築物空間之範圍。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