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領域整合型研究計畫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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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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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03醫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 :::::::::::91.12.03醫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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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9.12.03九十九學年度學術研究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
+ |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91.04.19九十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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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 + | 第一條 本校為整合校內學術與研究人力及資源以發展本校特色之研究重點,並提昇相關學術水準,訂定 |
- | + | 本要點。 | |
- | 第二條 為推動整合型研究計畫之發展,研發處得規劃本校重點研究方向,經研究考核委員會 | + | 第二條 為推動整合型研究計畫之發展,研發處得規劃本校重點研究方向,經研究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 |
- | + | 研考會)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公開徵求研究計畫。 | |
- | 第三條 | + | 第三條 申請規定如下: |
- | 一、凡本校專任副教授(含) | + | 一、凡本校專任副教授(含)以上,研究成果卓越且曾主持校外補助研究計畫五年以上者均得組織 |
- | + | 重點研究團隊並提出研究計畫書向研發處提出申請。計畫書由學研會初審,擇優送校外專家 | |
- | + | 複審。 | |
- | + | 二、計畫總主持人須邀請本校相關學術領域之專任教師參與計畫之籌劃與執行。必要時得遴聘校 | |
- | + | 外專家擔任計畫之諮詢與指導,但實驗進行、人員訓練、計畫之參與及研究經費之核銷必須 | |
- | + | 在本校完成。 | |
- | + | 三、前項研究計畫之補助以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為優先,其經費依計畫之實績逐年核發,原則上 | |
- | + | 以三年為限。每年計畫總主持人須依規定向研發處提出進度報告,並由學研會評估其實績; | |
- | + | 執行成果良好的計畫,本校得鼓勵主持人將計畫向國科會等政府機構申請補助。 | |
- | + | 第四條 受補助之跨領域整合型研究計畫須符合以下規定: | |
- | 第四條 | + | 一、總計畫主持人需向研發處繳交期中與年度報告,轉送學研會審查。 |
- | + | 二、補助期間,每個跨領域整合型研究團隊需進行下列研討會議: | |
- | + | (一) 子計畫主持人需每月至少舉行一次計畫內的研究討論會。 | |
- | + | (二) 跨領域整合型計畫總主持人需每年至少舉行四次子計畫主持人研究計畫進度協商會議 | |
- | + | 。 | |
- | + | (三) 跨領域整合型計畫總主持人需每年至少舉辦二次全體研究人員研究成果討論會。 | |
第五條 經費補助與核銷: | 第五條 經費補助與核銷: | ||
- | + | 一、計畫經費之補助得由學研會視每年經費情況審定補助之計畫題數與金額。 | |
- | + | 二、補助之經費以設備費、人事費(研究生與研究助理)及材料費為限。 | |
- | + | 三、未依規定辦理結案手續或違反經費使用規定者,剩餘經費不予核發並不得提出新計畫之申請 | |
- | + | 。 | |
- | + | 第六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或其他經費來源支應。 | |
- | 第六條 | + | 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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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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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1月31日 (一) 09:5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05.01(91)高醫研法字第OO四號公布
- 91.12.03醫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 92.01.30高醫董植字第0920000011號公布
- 99.12.03九十九學年度學術研究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100.01.13九十九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91.04.19九十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100.01.28高醫研發字第1001100416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整合校內學術與研究人力及資源以發展本校特色之研究重點,並提昇相關學術水準,訂定 本要點。 第二條 為推動整合型研究計畫之發展,研發處得規劃本校重點研究方向,經研究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 研考會)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公開徵求研究計畫。 第三條 申請規定如下: 一、凡本校專任副教授(含)以上,研究成果卓越且曾主持校外補助研究計畫五年以上者均得組織 重點研究團隊並提出研究計畫書向研發處提出申請。計畫書由學研會初審,擇優送校外專家 複審。 二、計畫總主持人須邀請本校相關學術領域之專任教師參與計畫之籌劃與執行。必要時得遴聘校 外專家擔任計畫之諮詢與指導,但實驗進行、人員訓練、計畫之參與及研究經費之核銷必須 在本校完成。 三、前項研究計畫之補助以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為優先,其經費依計畫之實績逐年核發,原則上 以三年為限。每年計畫總主持人須依規定向研發處提出進度報告,並由學研會評估其實績; 執行成果良好的計畫,本校得鼓勵主持人將計畫向國科會等政府機構申請補助。 第四條 受補助之跨領域整合型研究計畫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總計畫主持人需向研發處繳交期中與年度報告,轉送學研會審查。 二、補助期間,每個跨領域整合型研究團隊需進行下列研討會議: (一) 子計畫主持人需每月至少舉行一次計畫內的研究討論會。 (二) 跨領域整合型計畫總主持人需每年至少舉行四次子計畫主持人研究計畫進度協商會議 。 (三) 跨領域整合型計畫總主持人需每年至少舉辦二次全體研究人員研究成果討論會。 第五條 經費補助與核銷: 一、計畫經費之補助得由學研會視每年經費情況審定補助之計畫題數與金額。 二、補助之經費以設備費、人事費(研究生與研究助理)及材料費為限。 三、未依規定辦理結案手續或違反經費使用規定者,剩餘經費不予核發並不得提出新計畫之申請 。 第六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或其他經費來源支應。 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