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研究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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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17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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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0號函公布.doc|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0號函公布]]
:::::::::::[[媒體: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0號函公布.doc|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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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2.24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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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2.25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796號函公布.doc|97.02.25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796號函公布]]
:::::::::::[[媒體:97.02.25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796號函公布.doc|97.02.25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79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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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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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0070.doc|100.01.11 高醫心教字第1001100070號函公布]]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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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校教師研究輔導以提升教師研究能
第一條 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校教師研究輔導以提升教師研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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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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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本校專任教師。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評估結果在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本校專任教師。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評估結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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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部分未達標準之教師,優先納入輔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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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部分未達標準之教師,優先納入輔導機制。
第三條 輔導程序:
第三條 輔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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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事室將年度教師評估結果在研究部分不合格之教師名單送本中心,並由本中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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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事室將年度教師評估結果在研究部分不合格之教師名單送本中心,並由本中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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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輔導教師填具研究輔導需求表,後送本中心。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教師亦可填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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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輔導之教師,填具研究輔導需求表後送至本中心。其他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教師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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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需求表,比照此輔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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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具研究輔導需求表,比照此程序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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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本中心籌組研究輔導小組,並對提出研究輔導需求者安排適當之研究輔導者,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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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本中心籌組研究輔導小組,並對提出研究輔導需求教師安排適當之研究輔導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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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協助及研究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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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簡稱輔導者),進行研究輔導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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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輔導者須將研究輔導者意見回覆表繳回本中心。副本檢送被輔導教師所屬系教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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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輔導者以「研究輔導者意見回覆表」回覆本中心,以備提供被輔導之教師所屬系所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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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供聘任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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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會,供聘任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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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研究輔導小組:由本中心推薦研究傑出教師,並經其本人同意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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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研究輔導小組設置委員9至15人,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並推薦研究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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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研究輔導者權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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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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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研究輔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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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輔導者權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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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教師學術研究、計畫與論文撰寫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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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研究輔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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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研究輔導者之回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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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教師學術研究、計畫與論文撰寫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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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輔導開始後三年內,接受輔導之教師在研究項目達教師評估準則合格標準,並以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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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輔導者之回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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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將研究成果發表於期刊論文,依其發表期刊之排名,若研究輔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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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輔導開始後三年內,接受輔導之教師在研究部分達教師評估準則合格標準或通過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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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能因此篇論文獲得研究獎勵金,則給予其研究輔導者獎勵金(期刊種類比照本校專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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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將研究成果發表於期刊論文,依其發表期刊之排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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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升等計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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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其輔導者獎勵金,以一篇為限。(期刊排名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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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排名前百分之十以內,核發獎勵金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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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排名前百分之十(含)以內,核發獎勵金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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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名百分之十一至三十以內,核發獎勵金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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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名百分之十以上至三十(含)以內,核發獎勵金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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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排名百分之三十一至五十以內,核發獎勵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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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排名百分之三十以上至五十(含)以內,核發獎勵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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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排名百分之五十以後或優良、傑出期刊,及各學院升等認定之期刊核發獎勵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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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排名百分之五十以上,核發獎勵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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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獎勵金由本中心科室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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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由各學院升等或教師評估準則認定之優良、傑出期刊,核發獎勵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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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獎勵金由本中心科室經費編列預算。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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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1月11日 (二) 17:08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1.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3.16 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0號函公布
96.12.24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7.02.25 高醫心教字第0971100796號函公布
99.12.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0.01.11 高醫心教字第100110007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校教師研究輔導以提升教師研究能
         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本校專任教師。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評估結果在
         研究部分未達標準之教師,優先納入輔導機制。
第三條	輔導程序:
         一、人事室將年度教師評估結果在研究部分不合格之教師名單送本中心,並由本中心通知
             需輔導之教師,填具研究輔導需求表後送至本中心。其他有研究輔導需求之教師亦可
             填具研究輔導需求表,比照此程序輔導。
         二、由本中心籌組研究輔導小組,並對提出研究輔導需求教師安排適當之研究輔導者(以
             下簡稱輔導者),進行研究輔導及協助。
         三、輔導者以「研究輔導者意見回覆表」回覆本中心,以備提供被輔導之教師所屬系所教
             評會,供聘任之參考。
第四條	研究輔導小組設置委員9至15人,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並推薦研究傑出
         教師擔任委員。
第五條	輔導者權責如下:
         一、協助本中心進行各項教師研究輔導活動。
         二、提供教師學術研究、計畫與論文撰寫之輔導。
第六條	輔導者之回饋獎勵:
         研究輔導開始後三年內,接受輔導之教師在研究部分達教師評估準則合格標準或通過升等
         ,並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將研究成果發表於期刊論文,依其發表期刊之排名,給
         予其輔導者獎勵金,以一篇為限。(期刊排名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
         一、排名前百分之十(含)以內,核發獎勵金三萬元。
         二、排名百分之十以上至三十(含)以內,核發獎勵金二萬元。
         三、排名百分之三十以上至五十(含)以內,核發獎勵金一萬元。
         四、排名百分之五十以上,核發獎勵金五千元。
         五、由各學院升等或教師評估準則認定之優良、傑出期刊,核發獎勵金五千元。
第七條	獎勵金由本中心科室經費編列預算。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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