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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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增進本學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增進本學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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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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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
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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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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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定。
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
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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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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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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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研究生未來發表論文時,應以主指導教授為通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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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研究生未來發表論文時,應以主指導教授為通訊作者。
第四條 本學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
第四條 本學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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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共同指導。且由其中一位本學系專任教師擔任主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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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共同指導。且由其中一位本學系專任教師擔任主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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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之前,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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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之前,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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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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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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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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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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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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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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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立機構或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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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立機構或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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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論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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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論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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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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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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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SCI、EI、TSSCI)之論文;人文社會學科論文部分包含「具審查制度的期刊論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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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SCI、EI、TSSCI)之論文;人文社會學科論文部分包含「具審查制度的期刊論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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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全文發表於正式學術研討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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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全文發表於正式學術研討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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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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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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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SSCI、EI、TSSC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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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SSCI、EI、TSSC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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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SSC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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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SSC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含校內)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含校內)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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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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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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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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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限。
第七條 本學系每年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
第七條 本學系每年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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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碩、博士班班主任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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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碩、博士班班主任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及研究生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學系報備,經碩士班或博士
第八條 指導教授及研究生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學系報備,經碩士班或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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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課程暨教學品質促進小組決議後,由本學系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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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課程暨教學品質促進小組決議後,由本學系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在2010年11月29日 (一) 10:37所做的修訂版本

93.10.11護理學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
93.11.15護理學院院務暨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96.09.17護理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96.10.03護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8.11.17護理學院院務暨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99.11.26高醫院護法字第09900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增進本學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
        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定。
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
        部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
        生。研究生未來發表論文時,應以主指導教授為通訊作者。
第四條	本學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
        教授共同指導。且由其中一位本學系專任教師擔任主指導教授。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之前,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之
        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
        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
            私立機構或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
               SSCI、EI、TSSCI)之論文;人文社會學科論文部分包含「具審查制度的期刊論文和
               以全文發表於正式學術研討會論文」。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或SSCI、EI、TSSC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或SSC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含校內)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
        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
        在此限。
第七條	本學系每年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
        ,由碩、博士班班主任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及研究生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學系報備,經碩士班或博士
        班課程暨教學品質促進小組決議後,由本學系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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