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教師評估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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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6.01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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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08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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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11月5日 (五) 11:32所做的修訂版本

99.04.26九十八學年第11次護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9.06.01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8.20高醫院護字第0991103941號函公布
99.10.08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9.11.03高醫院護字第099110565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明定各級教師受評項目、標準及程序等項,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十條訂定「護理學院教師評估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凡本學院專任教師應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評估事宜。兼任教師評估辦法,得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其評量辦法,逐級核備。

第三條

本學院應依人事室提供之受評教師名單,於十二月底前完成初、複審評估作業,於第一學期結束前依校教評會評估結果,作為續聘教師之依據。

第四條

本校教師評估準則實施日(90.02.09)後聘任之副教授()以下教師,應於新聘到任後一定年限內(講師於到任後六年內,助理教授於到任後七年內,副教授於到任後八年內)通過上一等級之教師升等。

於前項年限內未能升等者,除有延長升等年限之事由外,應由系、所教評會於該教師聘期屆滿前六個月,提出教師不續聘案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依程序辦理教師續聘作業。

第五條

本學院各級教師每五年須由各級教評會依本細則實施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評估。教師未依規定完成評估作業者,該學年度評估視為未通過。

教師評估未通過者,次年起每年應接受再評估,並應由本學院或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予以輔導協助,直到再評估通過時止。教師評估未通過期間,自下一學年度起不予晉級晉薪,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暨申請休假研究或國內外進修。

教師連續三年再評估結果為未通過者,除有延長評估年限之事由,應由系所教評會於該教師聘期屆滿前六個月,提出教師不續聘案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依程序辦理教師不續聘。

教師通過升等者,自其升等後重新起算評估年限。

第六條

本學院教師評估指標依據本校評估指標訂定為「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三大指標,每一指標總分為100分,其評估項目如下:

一、「教學」:含教學出勤、教學評量、教師成長與教學特殊表現,總積分以100分為上限。

() 教學出勤:依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及本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列計。計算公式為:〔每學期教學出勤積分=教師每週平均授課時數/系所平均授課時數或部定各級教師基本授課時數*6分。自籌經費增聘教師為:每學期教學出勤積分=教師每週平均授課時數/系所平均授課時數或部定各級教師基本授課時數*12分。

 () 教學評量

計分項目如下表:

計分項目

評量標準

積分

5年之教學評量問卷調查,合乎有效問卷標準者

平均在4.50()以上

5/

平均在4.00()以上未達4.50

3/

平均在3.51()以上未達4.00

1/

() 教師成長

參與教師成長系列活動達規定分數者,每學年核給3分;未達規定分數者,則依比例列計,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一位。前述教師教學成長計分規定依據本校「教師成長計分辦法」辦理。

() 教學特殊表現

五年內(含)符合下列指標者,計分項目如下表,惟每學年傑出教師與教學優良教師積分不得重複列計。

計分項目

積分

校級教學傑出教師

10/

校級教學優良教師

6/

院級教學優良教師

3/

優良教材

3/教材

經審查通過之OSCE教案

1/教案

經審查通過之PBL教案

1/教案

其他經學院專案審查通過之教案

1/教案

二、「研究」:含研究表現指標與研究計畫,總積分以100分為上限。

(一)     研究表現指標:

1.     非通識領域、非人文社會教師:以最近國科會生物處研究人員近五年研究表現指標(RPI值)予以評核。但聘兼醫院職務者,以研究表現指標乘以1.2核計。

2.     通識及人文社會領域教師:近五年凡刊登於SCI /SSCI /EI /TSSCI /THCI、其他具審查制度之期刊論文、正式學術研討會論文(以全文發表者)或專書著作,計分標準如下表:

評量標準

積分

SCI/SSCI/EI/ TSSCI/THCI/KJMS原著期刊論文

期刊排名

第一或

通訊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

第四作者

EI/TSSCI/THCI

5

1.0

0.5

0.2

n       SCI/SSCI

50%(不含)以後

5

1.0

0.5

0.2

50%30%(不含)

7.5

2.5

1.0

0.5

30%10%(不含)

10

5

2.5

1.0

10%()

20

10

7.5

3.5

具審查制度之期刊論文、專書論文

5/

具審查制度之學術研討會論文(以全文發表者)、SCI/ SSCI/EI/ TSSCI病例報告/KJMS綜說

3/

出版發行之專門著作(限單一作者)

15/

(二)     研究計畫:五年內主持教育部、國科會、衛生署、國衛院等政府機構之個人型研究計畫或整合型計畫之子計畫,每題核給5分,國際合作或整合型計畫總主持人,核給8分,其他研發(產業)機構所委託或與本校建教合作,且經本校認可之研究計畫,每題核給3分,以上經正式核定之研究計畫案共同(協同)主持人,減半核給。新進教師主持本校種子計畫或附設醫院核定之研究計畫,每題核給2分。

(三)     每學年教學卓越計畫之各主軸計畫召集人核給3分、副召集人核給2分、子計畫主持人核給1分、學院代表參與人員核給1分。

三、「服務與輔導」:含服務與輔導兩項基本評估項目,總積分以100分為上限。

() 服務:行政職務,核給標準如下:

1.      校長、副校長及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每學年核給10分。

2.      教學研究、行政及資源整合單位一級主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副院長或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院長:每學年核給8.0分。

3.      一級單位副主管、系()主管及通識教育中心組長或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副院長:每學年核給7.0分。

4.      教學研究、行政及資源整合單位組長、秘書、研究所班主任、學科主任、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部科主任、醫務秘書、秘書及部主任:每學年核給6.0分。

5.      學院組長、學院級中心主任、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暨醫療相關單位科、室主任、部副主任、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臨床科主任或醫務秘書:每學年核給4.0分。

6.      行政教師:每學年核給3.0分。

7.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暨醫療相關單位室副主任、護理長、督導、各委員會召集人或主任委員或總幹事或執行秘書、學院級中心組長、學程主負責教師:每學年核給2.0分。

8.      校級各委員會委員:每學年每項核給1.0分。

9.      學院及系所各委員會委員:

計分項目

積分

1主任委員、組長、科系校友會會長

2//學年

2副主委、副組長、科系校友會總幹事

1//學年

委員、組員、科系校友會成員、健康促進研究中心組員、合聘醫院高級護理師、院系參與校級中心代表

3//學年

註:12為外加分數。

10.  主辦全國性或國際性研討會:主辦人每場次核給2.0分,協辦者每場次核給1.0分,核給分數每學年以6.0分為上限。

11.  其他有助校、院及系所發展之具體事項:每學年每項核給2.0分,核給分數每學年以6.0分為上限。

() 輔導:核給標準如下:

1.      主任導師:每學年核給5分。

2.      班級導師:每學年核給4分。

3.      職涯導師:每學年核給4分。

4.      心理輔導老師:每學年核給3分。

5.      社團輔導老師:每學年核給3分。

6.      輔導特殊表現:

計分項目

積分

校級績優導師/輔導老師

6/

院級績優導師/輔導老師

3/

本學教師評估分為綜合型、教學型、研究型教師,其各類型權重比例與符合條件規定如下:

一、各類型教師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三大指標所佔權重,權重總和為100%,權重比例如下:

評估類別

教學比重

研究比重

服務與輔導比重

綜合型

50%

25%

25%

教學型

60%

20%

20%

研究型

20%

60%

20%

二、選擇綜合型、教學型、研究型之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綜合型:本校專任教師均得選擇綜合型。

(二)教學型:教學五年總分達90分以上,教學型教師比例以不超過10%之教師為上限。

(三)研究型:研究五年總分達90分以上,且五年內有四件()以上主持中研院、國衛院或行政院所屬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

第八條

評估合格標準:下列條件均需符合,始為合格。

一、  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總積分依權重進行比例換算後,達60分以上。

二、  五年內以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之身份至少有一篇發表於SCISSCIEITSSCITHCI期刊或二篇於其它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出版一本公開發行之專門著作。

第九條

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予評估: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  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四、  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或一般研究獎(甲種)十次以上者(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三次一般研究獎)或連續十二年主持國科會或國衛院研究計畫者。

五、  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者,經各系()向院教評會及校方報准者。

第十條

教師對其評估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各級教評會提出申覆,或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教師如有下列情事得延長升等年限或延長評估年限,惟每次延長年限為一年,至多以二年為限:

一、 因留職留()薪、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教師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年限,經所屬系、所(組)及學院(中心)教評會審議通過,並報校教評會核備者。

二、 因校、院(中心)系、所(組)務發展需要且屬教學型教師,得由各系、所(組)主管提報專案延長年限,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者。

第十二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評估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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