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超音波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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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醫院為發展超音波醫學之研究並提昇臨床服務及教學,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八條 | 第一條 本醫院為發展超音波醫學之研究並提昇臨床服務及教學,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八條 | ||
規定,設置超音波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規定,設置超音波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在2010年8月11日 (三) 10:26所做的修訂版本
- 93.02.18九十二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七次院務務會議通過
- 93.03.08九十二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4.08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3.04.30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 93.05.13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發展超音波醫學之研究並提昇臨床服務及教學,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八條 規定,設置超音波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院內超音波相關服務系統,提供一般性及專科性的醫療服務。 二、提供國內外超音波學相關醫師、學生之訓練、實習及推廣教育。 三、促進超音波相關學術之研究、發展及發表。 四、提供民眾、策略聯盟醫院之超音波學相關教育及診斷支援。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本醫院院長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 院院長聘兼之。 第四條 本中心得應超音波檢查特性,設乳房、腎臟、甲狀腺、腹部等超音波室,各室置組長 一人。 第五條 本中心為應醫療行政及研究需要,得設行政組,置組長一人,行政人員及研究人員若 干人。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 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